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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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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組織公款吃喝並違規接受宴請案
(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3號,總第3號)

【關鍵詞】[編輯]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涉案財物處置

【執紀執法要點】[編輯]

公款吃喝、違規接受宴請等行為除浪費國家資財或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外,還嚴重破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的黨員幹部虛列開支公款報銷違規吃喝費用,這是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隱形變異問題,性質惡劣,應加大查處力度,予以嚴肅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加大懲處力度,將嚴肅處理違規吃喝問題作為糾「四風」、樹新風的重點,扭住不放、露頭就打,嚴防反彈回潮、死灰復燃。在涉案財物處置上,則要注重區分不同情況,作出精準處置。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編輯]

王某,中共黨員,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2021年2月19日晚,王某召集本單位5名幹部在該縣某酒店聚餐,要求按照人均1000元的標準安排餐飲,所花費的6000元以公車加油費、維護保養費等名目列入該局「三公」經費中予以報銷。3月21日晚,王某在該縣房地產開發商張某經營的日本料理店接受宴請,享受每人定價1888元的套餐。王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責令退賠公款吃喝費用1000元,被收繳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費用1888元。同時,參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幹部受到了批評教育,並被責令退賠相關費用5000元。

【指導意義】[編輯]

1.關於王某違規吃喝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理

本案中,王某的違規吃喝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王某「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二是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王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實踐中,對於這兩個問題都應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涉案財物處置上,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具體案情,在準確認定王某應負擔的公款吃喝費用和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時所對應的餐飲費用的基礎上,責令王某退賠公款吃喝的相關費用1000元,收繳王某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的費用1888元;同時,參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幹部受到了批評教育,並被責令退賠相關費用。上述處理區分了黨員領導幹部和普通黨員幹部在違規吃喝問題中的責任大小,對王某作為黨員領導幹部的處理力度更重,既體現了執紀工作的精準性,又對其他5名幹部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執紀效果。

2.關於違規吃喝問題中的涉案財物處置

涉案財物處置事關案件質量和處理效果,必須嚴格依規依紀依法作出精準處置。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違規吃喝問題的涉案財物時,經常會遇到一些更為複雜的情形,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區分具體情況,作出精準處置。

一是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公款吃喝行為,無論組織者還是參加者,都構成違紀。以本案為例,王某和其他5名幹部都被責令退賠了相關費用。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全面審查餐飲清單、報銷憑證等書證,並結合相關人員的交代,準確認定參加宴請者所應負擔的費用,並依規依紀責令其退賠相關費用。需要指出的是,對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的問題,或者收受公款購買的禮品、消費卡(券)等的問題,經查證屬實後,應按規定責令本單位接受禮品、消費卡(券)等的黨員幹部予以清退或者折價退賠,對於本單位之外的黨員幹部收受禮品、消費卡(券)等的應按規定予以清退或者收繳。

二是對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如果接受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請,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關於「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的規定,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如果接受的是私營企業主、下屬等管理服務對象個人支付費用的宴請,且能準確認定被審查人所對應的宴請費用,則應依規依紀予以收繳。同時,對於因時間久遠、書證缺失或僅有相關人員交代等原因無法準確區分餐飲費用、且被審查人自願主動上交相關餐飲費用的情形,實踐中可按主動登記上交處理。

【相關條款】[編輯]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四十條第一款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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