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確定圖們江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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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朝邊界的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確定圖們江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
1998年11月3日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以下簡稱「締約三方」),為鞏固和發展睦鄰友好關係,遵循相互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目前三國間有關的邊界條約,為確定圖們江(豆滿江、圖曼納亞河)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共同國界水域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水域、俄羅斯聯邦水域的分界線(以下簡稱「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一、圖們江上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是自中俄國界第423號界標點起垂直於圖們江主流中心線、位於江兩岸之間的直線。
該線是圖們江上中朝共同國界水域的端線。
二、圖們江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國界交界點(以下簡稱「三國國界交界點」)位於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與圖們江主流中心線的相交處。
該點也是朝俄國界的起點。
第二條
圖們江發生任何自然變化,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和三國國界交界點的位置不變,除非締約三方達成其它協議。
第三條
一、為標示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和三國國界交界點,在圖們江兩岸、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的延長線上設立三個標誌物。
1號標誌物使用位於圖們江左岸的中俄國界第423號界標。
1號標誌物的地理坐標是:北緯(B)42度25分10.2秒,東經(L)130度38分17.7秒。
2號標誌物樹立在圖們江右岸、朝鮮境內。
2號標誌物的地理坐標是:北緯(B)42度24分59.5秒,東經(L)130度38分06.5秒。
3號標誌物樹立在圖們江左岸、俄羅斯境內。
3號標誌物的地理坐標將在實地測定。
1號、2號和3號標誌物的坐標採用平壤坐標系。
由於三國國界交界點位於圖們江水面上,不在該交界點處設立界標。
二、1號標誌物由四面體花崗岩樁體和混凝土基座組成。該標誌物朝向中方一側,用中文刻有「中國」,在國名上方貼有中國國徽;朝向俄方一側,用俄文刻有「俄聯邦」。在國名下方用阿拉伯數字刻有界標編號「423」和樹標年份「1993」。該標誌物的其它兩面無任何文字。
2號標誌物由三面體花崗岩樁體和鋼筋混凝土基座組成。該標誌物朝向中方一側,用中文刻有「中國」;朝向朝方一側,用朝文刻有「朝鮮」;朝向俄方一側,用俄文刻有「俄羅斯」。在國名下方用阿拉伯數字刻有編號「2」和樹標年份。
3號標誌物由三面體花崗岩樁體和鋼筋混凝土基座組成。該標誌物朝向中方一側,用中文刻有「中國」;朝向朝方一側,用朝文刻有「朝鮮」;朝向俄方一側,用俄文刻有「俄羅斯」。在國名下方用阿拉伯數字刻有編號「3」和樹標年份。
1號、2號和3號標誌物的規格和式樣圖作為本協定的附件。
第四條
一、締約三方應相互配合併採取必要措施防止1號、2號和3號標誌物被移動、損壞或毀滅。
締約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設立與本協定有關的任何其它標誌物。
二、1號標誌物由中方負責維護和維修,2號標誌物由朝方負責維護和維修,3號標誌物由俄方負責維護和維修。
三、締約三方中任何一方如發現1號、2號或3號標誌物被移動、損壞或毀滅,應儘速通知其他兩方。負責維護和維修標誌物的一方應在其他兩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按照本協定附件所規定的標誌物規格和式樣圖對標誌物進行修復或在原位重樹。
締約三方應就標誌物的修復或重樹作出共同記錄並簽署。
四、如有必要改變1號、2號或3號標誌物的位置,締約三方在協商一致後可另址樹立標誌物。標誌物位置的改變不應影響本協定確定的三國國界水域分界線和三國國界交界點位置。
締約三方應就標誌物位置的改變作出共同記錄並簽署。
第五條
本協定生效後,締約三方在三方會談範圍內,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具體位置,測定3號標誌物的坐標,樹立2號和3號標誌物,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敘述議定書,並繪製三國國界交界點地區圖。
第六條
締約三方應在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後相互書面通知。本協定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在平壤簽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朝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俄羅斯聯邦政府代表
萬永祥 崔壽憲 傑尼索夫
(簽字)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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