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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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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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重申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加強與各國在南海的合作,維護南海和平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

一、中國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確立了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權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收復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曾非法侵占的中國南海諸島,並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政府為加強對南海諸島的管理,於1947年審核修訂了南海諸島地理名稱,編寫了《南海諸島地理志略》和繪製了標繪有南海斷續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並於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以及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等系列法律文件,進一步確認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三、基於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長期歷史實踐及歷屆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根據中國國內法以及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包括:

(一)中國對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

(二)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和毗連區;

(三)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四)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中國上述立場符合有關國際法和國際實踐。

四、中國一向堅決反對一些國家對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非法侵占及在中國相關管轄海域的侵權行為。中國願繼續與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協商和平解決南海有關爭議。中國願同有關直接當事國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包括在相關海域進行共同開發,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五、中國尊重和支持各國依據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願與其他沿岸國和國際社會合作,維護南海國際航運通道的安全和暢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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