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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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1958年9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8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次會議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浬)。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二)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十二海里(浬)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鳥丘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碇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島嶼。

(三)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

(四)以上(二)(三)兩項規定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台灣和澎湖地區現在仍然被美國武力侵占,這是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和主權的非法行為。台灣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適當的方法,在適當的時候,收復這些地區,這是中國的內政,不容外國干涉。

1958年9月4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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