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關於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換文
烏拉圭東岸共和國外交部長 阿爾瓦羅·拉莫斯·特里戈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謹以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名義建議我們兩國政府就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烏拉圭東岸共和國保留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烏拉圭東岸共和國政府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保留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同意上述總領事館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時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
三、兩國政府將本着協商合作的精神,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其他適用的國際法規和國際慣例,友好地處理兩國間的領事事務。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復照確認,本照會和閣下的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烏拉圭東岸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湯銘新 (簽字)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蒙得維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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