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共同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同江市—俄羅斯聯邦猶太自治州下列寧斯闊耶居民點區域內黑龍江(阿穆爾河)鐵路界河橋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共同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同江市—俄羅斯聯邦猶太自治州下列寧斯闊耶居民點區域內黑龍江(阿穆爾河)鐵路界河橋的協定 2008年10月28日 |
2012年4月28日修訂議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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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促進兩國友好關係進一步發展,方便兩國人員往來和經貿活動,保障和發展兩國間全年穩定有效的交通,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同江市和俄羅斯聯邦猶太自治州下列寧斯闊耶居民點區域內共同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黑龍江(阿穆爾河)鐵路界河橋,並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編輯]本協定中「主橋」係指跨越黑龍江(阿穆爾河)河道的鐵路橋。
「界河橋」係指主橋和引橋、附屬項目和設施。
「一方境內封閉的建設區」係指每一方境內主橋建設區域附近隔離出來的空間,可包括黑龍江水域。
「人員」係指在一方境內封閉建設區內從事主橋建設的服務和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編輯]負責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界河橋的機構:中方為同江市人民政府、哈爾濱鐵路局;俄方為猶太自治州政府。
第三條
[編輯]一、負責協調本協定落實工作的主管部門:中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俄方為俄羅斯聯邦運輸部。
二、上述主管部門發生變化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外交渠道書面相互通報。
第四條
[編輯]一、雙方根據下列原則開展合作:
(一)建設界河橋,不應改變界河黑龍江(阿穆爾河)的水流流向、河床、主航道、河岸和國界線走向,不應影響船隻航行安全,不應破壞該地區生態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二)主橋應共同建設。使用界河橋的責任界限及鐵路接軌點為主橋中間線。該責任界限及接軌點不影響實地國界線的走向。
二、界河橋的使用、管理和維護辦法需經雙方主管部門根據本協定規定商定。
第五條
[編輯]界河橋位於同江市哈魚島(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省)和下列寧斯闊耶居民點(俄羅斯聯邦猶太自治州)。
第六條
[編輯]一、鑑於雙方建築標準和技術規範各異,主橋的勘測和設計工作由雙方共同進行。
主橋建設、勘測和設計的所有費用由本協定第二條所述的雙方負責界河橋建設、管理和維護的機構平攤。
二、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雙方機構各自負責本國境內的引橋、引線及附屬項目的建設,並與主橋建設同時完工。
第七條
[編輯]根據本協定,進行主橋建設的人員通過中俄邊界同江——下列寧斯闊耶口岸實行簡化過境程序,不用辦理簽證。
主橋建設人員應持有2000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公民相互往來的協定》規定的有效證件,按照名單通行。
主橋建設人員名單以及建設工作中使用的運輸和技術工具、建材和耗材清單由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機構擬定,並由雙方邊防、海關部門核定。
名單和清單中應註明主橋建設人員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有效通行證件號、過境時間和理由以及建設工作中使用的運輸和技術工具、建材和耗材。名單和清單分別由雙方用中文和俄文擬定,雙方邊防、海關部門予以交換。
人員、設備和運輸工具應具有雙方邊防、海關部門商定的識別標誌。
第八條
[編輯]與主橋建設無關的船隻不得停靠在雙方境內封閉建設區之間的黑龍江(阿穆爾河)水域。
第九條
[編輯]雙方劃定必要的地皮作為本國境內封閉的建設區。
雙方境內的封閉建設區周圍應樹立相應識別標誌。
雙方境內封閉建設區的作息時間由本協定第二條規定的機構商雙方邊防部門另行確定。
封閉建設區中方一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海關部門監管,俄方一側由俄羅斯聯邦邊防、海關部門監管。
第十條
[編輯]主橋建設開始前以及必要時,雙方邊防、海關部門代表舉行會晤,協商過境問題,相互通報主橋建設工期、人員數量、隊長姓名、過境時間及必需的運輸和技術工具、建材和耗材。
主橋建設人員過境在雙方邊防檢查和海關部門代表監督下進行。
在對方境內工作結束後,由隊長負責將本方主橋建設人員按時帶回。
第十一條
[編輯]主橋建設期間建設人員可以使用必要通訊工具。通訊工具使用前,由雙方相應主管部門商定其類別、數量、型號、頻率和呼號。
第十二條
[編輯]一方在本國境內的封閉建設區內應保障對方主橋建設人員的安全以及與完成建設有關的財產和文件不受破壞。
主橋建設人員應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三條
[編輯]用於主橋建設的運輸和技術工具、設備、建材和耗材的報關手續和海關監管根據雙方海關法進行。
第十四條
[編輯]經雙方協商,可以單獨紀要的形式對本協定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編輯]本協定生效後,雙方主管部門根據本協定規定就主橋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的具體問題舉行談判,必要時可制定相關文件。
第十六條
[編輯]界河橋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過程中出現的分歧,由雙方主管部門通過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編輯]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不定,但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自主橋啟用60天後失效。
本協定於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俄羅斯聯邦政府 |
代表 | 代表 |
劉志軍 | 列維京 |
(簽字) |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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