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在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在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合作協定 2015年5月8日 |
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在保障
國際信息安全領域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遵循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六日在莫斯科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各項條款;
注意到構成全球信息空間的最新的信息通信技術在發展和應用方面取得巨大進步;
認為信息通信技術應用於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及人類福祉,且應有助於促進國際和平、安全與穩定;
對在民用和軍事領域將這些技術用於與維護國際和平、安全與穩定相悖目的和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干涉他國內政、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動搖國內政治和經濟社會局勢、煽動民族及教派間敵對情緒所引起的威脅表示擔憂;
認為國際信息安全作為國際安全體系中的一個關鍵因素具有重大意義;
重申國家主權和源自主權的國際規範和原則適用於國家進行的信息通信技術活動,以及國家在其領土內對信息基礎設施的管轄權,各國對制訂和實施互聯網相關公共政策,包括保障其安全方面擁有主權權利;
認為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間的合作具有特殊重要意義;
深信雙方在運用信息通信技術上進一步加深信任、加強協作是當務之急,符合雙方利益;
注意到信息安全在保障個人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
高度重視使用信息通信技術時維護安全與尊重人權之間的平衡;
致力於防範國際信息安全威脅,維護雙方信息安全利益,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國際信息環境;
致力於建設多邊、民主、透明的國際互聯網治理體系,切實實現互聯網治理的國際化,並保障各國在參與這一進 程中擁有平等權利。包括互聯網基礎資源的民主管理和公平分配;
希望建立雙方開展國際信息安全合作的法律和組織基礎;
商定如下:為便於雙方在履行本協定時開展協作,將使用主要概念,其清單見附件。該附件是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必要時,經雙方協商,可對附件進行補充、明確和更新。
根據本協定開展合作時,雙方將信息通信技術的下列使用作為國際信息安全領域存在的主要威脅:
(一)侵犯他國主權、安全、破壞領土完整並威脅國際和平、安全與戰略穩定的侵略活動;
(二)造成經濟和其他方面的損失,包括對信息基礎設施的破壞活動;
(三)用於恐怖主義目的,包括鼓吹恐怖主義和招募人員參與恐怖主義活動;(四)用於違法犯罪,包括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
(五)干涉他國內政,破壞公共秩序,煽動民族間、種族間、教派間敵對情緒,宣傳種族主義和排外思想及理論,旨在激起仇恨和歧視,挑起暴力和動盪,破壞國內政治和經濟社會局勢穩定,破壞國家治理;
(六)散播有害 他國社會政治和社會經濟體系和精神、道德及文化環境的信息。
考慮到本協定第二條所述主要威脅,雙方、其授權代表和根據本協定第五條確定的雙方國家主管機構,在國際信息安全領域的下列主要方向開展合作:
(一)確定、協商並實施保障國際信息安全的必要的合作;
(二)建立共同應對國際信息安全領域威脅的交流和溝通渠道;
(三)合作制訂並推動國際法準則,以維護國家和國際信息安全;(四)共同應對本協定第二條所述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各種威脅;
(五)就與使用信息通信技術相關的恐怖活動和違法犯罪案件調查開展情報交流與執法合作;
(六)制訂並實施有助於保障國際信息安全的必要的共同信任措施;
(七)合作保障雙方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加強雙方主管機構間的合作;
雙方國家被授權機構就計算機應急響應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就保障信息安全領域的國家立法交流信息;
(九)促進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的兩國間法律基礎和務實合作機制的完善;
(十)促進雙方國家主管機構為落實本協定的相互協作;
(十一)深化雙方國家在國際組織及論壇框架內就國際信息安全問題所開展的合作與協調(包括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標準化組織,上海合作組織,金磚國家,東盟地區論壇等);
(十二)促進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科學研究,開展共同研究;(十三)共同開展人員培訓,互派專業院校大學生、研究生及教師;
(十四)在國際信息安全領域舉辦雙方授權代表及專家的工作會晤、學術會議、研討會和論壇;
(十五)就信息安全現有和潛在的風險、威脅、脆弱性等,建立雙方國家主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及時進行情報和信息交流共享、發現、評估研判和相互通報預警;
雙方或雙方國家主管機構可協商確定其他合作方向。
雙方根據本協定在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領域開展合作時應遵循:有助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符合維護國際和平、安全與穩定的目的,與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相一致,包括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和平解決爭端和衝突、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不干涉內政及尊重人權和基本人身自由,遵守雙邊合作和不侵犯對方國家信息資源的原則。
二、雙方在本協定框架內的活動應符合雙方享有的尋找、獲得、傳播信息的權利,與此同時應當考慮到此權利可能因國家安全利益而受到雙方國家法律限制。
三、雙方平等享有保護本國國家信息資源免受非法使用、非法干擾、包括免受計算機攻擊的權利。
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採取類似行動,並在對方實現上述權利時給予協助。
雙方可通過負責落實本協定的雙方國家主管機構在協定規定的具體合作領域採取務實協作。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雙方通過外交渠道相互交換負責落實本協定的雙方國家主管機構信息。
二、雙方國家主管機構可達成部門間協議以奠定在具體領域合作的法律與組織基礎。
三、本協定第三條第15款中所規定的信息交換的程序及與此相關的消息格式、已傳送信息的保護方式另由雙方國家主管機構的有關協議確定。
四、為研究本協定的執行情況,開展信息交流,分析和共同評估信息安全威脅,界定、協商和協調應對這些威脅的共同措施,雙方將定期舉行其授權代表及雙方國家主管機構的磋商(以下簡稱「磋商」)。
根據雙方協商,磋商通常一年舉行兩次,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舉行。
任何一方均可提議舉行非例行磋商,就會期、地點和議題提出建議。
如在本協定框架內開展合作中所傳遞或生成的信息,其獲取和傳播受到雙方國家法律限制,則雙方應對此類信息提供可靠保護。
保護這種信息應根據該信息獲得方的國家法律和(或)相關法規辦理。未經該信息原始提供方的書面許可,不得公開或轉讓這些信息。
應根據雙方國家法律確定哪些信息屬於此類信息。在執行本協定的合作過程中,雙方應根據兩國於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相互保護秘密信息的協定》以及雙方國家法律和(或)相關法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國家秘密進行保護。
雙方自行承擔本方代表和專家參加落實本協定的相關活動的費用。
二、對於與落實本協定有關的其他費用,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本國法律商定其他經費原則。
如因解釋或適用本協定條款出現爭議,雙方應由國家主管機構通過協商和談判解決,必要時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一、本協定無限期有效,雙方完成協定生效所需國內程序後經外交渠道告知,協定自雙方收到最後一份書面通知之日起第30日生效。
二、經雙方同意,可通過另行簽訂議定書對本協定進行修訂。
三、如一方經外交渠道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另一方收到該通知之日起90日後,本協定失效。
四、如本協定終止執行,雙方應採取措施,確保充分履行信息保護義務以及協定終止前在本協定框架內業經商定但尚未完成的共同工作、項目和其他活動得以執行完畢。
本協定於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在莫斯科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俄羅斯聯邦政府 |
代表 |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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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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