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協議制訂《加援扶貧項目資金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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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送發《加援扶貧項目資金管理細則》的函
外經貿國際函字〔1998〕第5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拿大政府
1998年9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文件

農業部,寧夏自治區外經貿廳,甘肅省外經貿廳:

  根據我國和加拿大政府簽訂的「農村綜合發展扶貧項目」備忘錄和我部〔1998〕外經貿國際函第43號「關於加援扶貧資金管理要求的通知」的精神,並考慮到加方援助資金將在9月中旬到位,現將根據中加雙方協議制訂的《加援扶貧項目資金管理細則》發去,供中方各有關部門管理和使用加援資金時參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加援扶貧項目資金管理細則

  第一條 資金性質和用途

  1、本細則所述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外經貿部和加拿大國際發展署分別代表兩國政府於1998年4月17日簽署的扶貧項目協議項下由加拿大政府向中國提供糧援(散裝菜籽毛油)所轉換成的資金。

  2、扶貧資金將用於寧夏、甘肅、山西、貴州三省一區由中加雙方共同核定的扶貧項目。具體使用辦法將由中加雙方在各有關省區的項目實施文件中明確。

  第二條 扶貧資金的管理

  1、扶貧資金將由負責加方糧援接收和轉換資金工作的中國愛地集團北京實業發展公司一次性存入由農業部國際合作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設立的中央一級的專門賬戶,並由被授權的財務管理部門按國家利率定期存儲管理。

  2、根據中加兩國政府的協議,扶貧資金將定期撥付給有關地區。因此,中央一級的賬戶資金應按不少於三個月的定期期限存儲;地方一級的扶貧資金也應根據情況存入生息賬戶管理。各級賬戶的利息一律作為扶貧資金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中央一級的賬戶管理部門須每年向中加項目聯合指導委員會提供一份收支報告,每季度提供一份銀行對賬證明;省區一級的賬戶管理部門須按各地項目文件規定的要求定期提供收支報告。各級賬戶的管理結束以資金撥付完畢和提供終結報告為標誌。

  4、對各級賬戶管理過程中行政開支,除扶貧資金轉賬發生的銀行手續費用可用賬戶資金負擔外,其他管理開支不得用扶貧資金抵付。

  第三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

  1、外經貿部國際經貿關係司將根據中加項目聯合指導委員會對各地項目計劃的核定和審批結果,向農業部國際合作司簽發扶貧資金撥付通知書(參見附件格式)。中央賬戶管理部門將根據通知書指定的省區級賬戶名稱、賬戶、撥付金額和撥付時間從中央賬戶中將有關款額撥入地方賬戶。

  2、各地方賬戶主管部門(省區外經貿廳或農業廳)在收到撥款後,應立即向外經貿部國際司和農業部國際合作司發送收款確認書,確認收款金額和時間。

  3、各省區指定的扶貧項目負責人將根據省區一級中加項目聯合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工作計劃和決定,負責簽發向基層(縣、鄉)賬戶的撥款通知;基層賬戶的用款由中方當地項目經理根據批准的計劃,與加方委託的管理人員共同簽發用款計劃。

  第四條 審計和檢查

  1、鑑於扶貧資金為無償援助性質,按照中加兩國政府的商議,資金使用過程中應隨時接受加政府的官員或專家對資金使用情況的了解和檢查,各級賬戶應有這方面的準備。  

  2、對於加拿大援外資金,加拿大政府審計部門將根據情況對有關項目進行抽樣審計;同時,根據我政府的有關規定,必要時也將請我政府審計部門參加審計。這方面的具體安排將由中加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 其他

  1、為了確保在中央賬戶中未使用資金的保值,加方建議部分資金暫時兌換成美元外匯存入專門賬戶,並根據使用需要定期折回人民幣投入項目。這方面的安排將在與國家有關部門商議後作出決定。

  2、各級賬戶主管部門應保證賬戶管理工作的質量和人員的穩定。項目執行過程中的任何銀行或賬戶的變化,都需及時通知外經貿部和農業部等有關部門。

  3、本細則的其他未盡事宜將由外經貿部國際經貿關係司與加方或中方有關部門協商後另作安排。

  4、本細則自通知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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