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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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2年11月13日於莫斯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決定互相承認,並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關係。

兩國政府宣布其關係將遵守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

盧森堡大公國政府確認,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
駐蘇聯大使
劉新權
(簽字)

盧森堡大公國
駐蘇聯大使
阿德里恩·梅什
(簽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莫斯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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