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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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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保持和平與安寧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印度共和國政府
1993年9月7日於北京市
轉自條約數據庫[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保持中印邊境實際控線地區的和平與安寧,締結本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認為,中印邊界問題應通過和平友好方式協商解決。雙方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在兩國邊界問題最終解決之前,雙方嚴格尊重和遵守雙方之間的實際控制線。雙方的一切活動不得超過實際控制線。如果一方人員越過實際控制線,在另一方提醒後,越線人員應立即撤回到實際控制線本方一側。必要時,雙方將在對實際控制線有不同認識的局部地區共同核定實際控制線的方向。

第二條

雙方將把實際控制線地區各自的軍事力量保持在與兩國睦鄰友好關係相適應的最低水平。雙方同意,根據相互同等安全原則的要求,按雙方商定的最高限額裁減在實際控制線地區的軍事力量。裁減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力量的範圍、程度、時間和種類由兩國協商確定。裁減軍事力量應在實際控制線地區逐段地在雙方商定的地理區域內分階段進行。

第三條

雙方將通過協商制定在實際控制線地區的有效信任措施。任何一方都不在雙方確認的區域內進行特定規模的軍事演習。雙方在實際控制線附近進行本協定允許的特定規模軍事演習應事先通知對方。

第四條

在實際控制線地區如發生意外事件或出現其他問題,雙方應通過兩國邊防人員會晤和友好協商加以處理。邊防人員的會晤方式及通訊渠道由雙方商定。

第五條

雙方同意,採取充分措施以確保不發生侵犯對方實際控制線地區空域的事件。一旦發生侵犯事件,雙方應協商處理。雙方還將就在實際控制線附近雙方商定的地區適當限制空中演習進行磋商。

第六條

雙方同意,本協定所提及的實際控制線不損及各自對邊界問題的立場。

第七條

為了在實際控制線地區裁減軍事力量,保持和平與安寧,雙方將根據本協定通過協商確定有效核查監督措施的形式、方法、規模和內容。

第八條

中印邊界問題聯合工作小組各方指定外交和軍事專家,共同協商制定本協定的實施辦法。專家們將向聯合工作小組就如何解決雙方對實際控制線走向的分歧提出建議,並處理為減少實際控制線地區的軍事力量重新部署的有關問題。專家們還將根據嚴守信義和相互信任的原則,協助聯合工作小組監督本協定的執行並解決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分歧。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同意可對其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協定於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唐家璇
(簽字)

印度共和國政府
代表
帕蒂亞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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