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恢復外交關係的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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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恢復外交關係的諒解備忘錄
1990年8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東京達成的協議和一九九O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簽署的關於在萬隆會議十項原則以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實現兩國關係正常化的公報,決定自今日??一九九O年八月八日起,恢復兩國間的外交關係,並就雙邊關係中的有關問題達成以下諒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讚賞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印度尼西亞一貫堅持一個中國的政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組成部分。兩國政府達成諒解,印度尼西亞和台灣只維持民間性的經濟和貿易關係。

兩國政府重申不承認本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立場。居住在印度尼西亞的中國血統的人,凡已加入或取得印度尼西亞國籍的,均不再具有中國國籍。同樣,居住在中國的印度尼西亞血統的人,凡已加入或取得中國國籍的,也不再具有印度尼西亞國籍。

兩國政府要求,僑居在對方國家的仍保留本國國籍的各自公民遵守僑居國的法律,尊重當地的價值觀念和風俗習慣,並與僑居國人民和睦相處。兩國政府宣布,將根據本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保護和尊重在本國居住的對方國家僑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長
錢其琛
(簽字)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外交部長
阿里·阿拉塔斯
(簽字)

一九九O年八月八日於雅加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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