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關於互設總領事館及領區問題的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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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關於互設總領事館及領區問題的換文
1994年6月24日

(一)奧方來照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奧地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以奧地利共和國外交部的名義,本着發展奧地利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友好關係以及加強雙方領事關係的願望就奧地利共和國在上海市設立總領事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薩爾茨堡市設立總領事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達成協議如下:

一、奧地利共和國外交部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薩爾茨堡市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為薩爾茨堡州、克恩頓州、蒂羅爾州和弗拉爾貝格州。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同意奧地利共和國外交部在上海市設立總領事館。領區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和江蘇省。

三、兩國外交部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為對方設立總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兩國可在各自方便的時間開館。開館時間通過外交途徑事先通知對方外交部。

四、兩國外交部將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如果以復照確認上述內容,本照會和貴部的復照即構成奧地利共和國外交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之間的協定,並自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北京

(二)中方復照

奧地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奧地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奧地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第6180/21-A/94號照會,內容如下(內容同對方來照,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確認上述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印)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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