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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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阿卜杜斯·薩馬德·阿扎德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近期有關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會晤,並建議我們兩國政府達成如下諒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孟加拉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繼續執行該職務。

  三、孟加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運作應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事務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

  如蒙閣下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原則並以此作為處理我們兩國政府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領事關係的基礎,我將深表謝意。本照會以及閣下的確認復照將構成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諒解,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謹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錢其琛    副總理兼外交部長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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