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林納達政府關於將格林納達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格林納達貿易旅遊辦事處」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林納達政府關於將格林納達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格林納達貿易旅遊辦事處」的協定 199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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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林納達政府就格林納達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格林納達貿易旅遊辦事處」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格林納達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格林納達貿易旅遊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辦事處」主要職責為促進雙方在貿易、文化、旅遊等領域的發展與合作交流。
三、「辦事處」可以格林納達駐美國紐約總領事館名義行使下列領事職能:
(一)為駐在國和第三國公民頒發籤證;
(二)辦理本國普通護照的換發、補發、延期和加注等事項;
(三)辦理公證、認證事宜。
辦理上述事宜時,簽發地一律填寫美國紐約。
四、「辦事處」辦公地點、首長寓所和執行公務時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懸掛國旗和國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帶有這類標記;「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的公用或自用車輛,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員不使用領事官銜,不登入外國駐港官方機構名冊。
五、「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不得從事與其設立目的和職能不相符的活動。
六、本協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在紐約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格林納達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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