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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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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
1994年8月1日

在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時,雙方同意下列規定作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

關於第八條,毛里求斯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來源於中國的收入,應在中國免予徵收營業稅:中國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的來源於毛里求斯的收入,應在毛里求斯免予徵收毛里求斯可能徵收的任何類似中國的營業稅的稅收。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劉仲藜
(簽字)

 

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
代表
希達南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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