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國在斯特拉斯堡增設總領事館的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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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法蘭西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確認,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達成的關於雙方互設總領事館的協議,兩國政府經過好協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在斯特拉斯設立總領事館達成如下協議: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斯拉斯堡設立一個總領事館,其領區範圍為阿爾薩斯、洛林、弗朗斯貢地、香檳阿登四個大區內的十四個省。

  上述內容,如蒙大使館代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大使館的復照即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大使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北京


  法方復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法國駐華大使館向外交部致意,並謹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部領二字第1號照會,其內容如下:

  法國駐華大使館謹代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對上述內容予以確認。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國駐華大使館(印)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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