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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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1981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滿意地注意到兩國間近幾年來在文化,包括藝術、工藝、新聞、體育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的有益發展;確信廣泛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有助於增進中澳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相互了解;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合作和友好關係,同意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通過如下途徑進一步發展藝術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一、鼓勵和支持從事寫作、作曲、美術、工藝、電影、錄像、電視及其他創作和表演藝術人員的相互訪問;

二、鼓勵和促進戲劇、音樂、舞蹈團體、樂團及其他藝術團、組的相互訪問;

三、鼓勵和支持雙方舉辦藝術、工藝、電影和其他文化資料的展覽並提供方便。

第二條

締約雙方應通過如下途徑在教育方面進一步發展關係:

一、促進和支持兩國大學及其他高等院校間的直接合作、接觸和交流;

二、促進和支持大學教授、講師、專家及教師的相互訪問和交流;

三、為來訪學者在人文學、社會科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方面進行考察和研究提供機會,費用自理;

四、在對等的基礎上為對方的留學生和研究生提供獎學金;

五、鼓勵和促進自費留學生和研究生到對方國家學習;

六、鼓勵和促進在教學方面和教材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促進雙方在交換教育發展情況的資料方面進行合作,以便在學術和專業方面對有關學位、文憑和證書做出解釋和評價。

第三條

為促進兩國人文學、社會科學和藝術方面的交流和研究,締約雙方將支持有關機構間的直接合作。

第四條

締約雙方鼓勵和促進:

一、進一步發展兩國出版翻譯機構間的合作;

二、文化和教育作品的翻譯出版;

三、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化機構間的書籍、出版物和資料交換的合作。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促進兩國新聞、廣播、電視、錄音機構間的合作,包括工作人員和記者的訪問。

第六條

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雙方互派運動員、教練員、行政官員、體育科學家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並進行技術交流。

第七條

一、為了保證今後有計劃地執行本協定,締約雙方將建立聯合委員會。聯合委員會至少每兩年輪流在堪培拉和北京召開一次會議。

二、聯合委員會研究商定兩年執行計劃,並對技術和經費問題作出安排。之後如增加新的項目,經雙方同意可列入計劃。

第八條

締約雙方應鼓勵官方和非官方機構最廣泛地參加和支持本協定所包括的範圍和活動,並積極鼓勵和促進雙方民間的文化交流。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締約一方如願意五年之後終止本協定,應在六個月前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本協定自通知之日起六個月終止。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堪培拉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黃鎮
(簽字)

 

澳大利亞政府代表
安東尼·奧斯汀·斯特里特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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