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國和秘魯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外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國和秘魯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1971年11月2日於北京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根據國與國之間在法律上平等、互不干涉內政、互不侵犯、和平共處以及互相尊重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原則,決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兩國政府商定在短期內互派大使。
為此,兩國政府商定互相在各自首都為對方的建館及其執行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中國政府承認秘魯對鄰接其海岸的二百浬範圍以內的海域的主權。
秘魯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秘魯政府注意到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
兩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協議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秘魯共和國駐加拿大渥太華的特命全權大使通過換文的方式予以完成。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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