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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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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關於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緬甸聯邦政府
1960年1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邊界條約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60年2月19日批准,緬甸聯邦總統於1960年5月12日批准。協定自1960年5月14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邦政府,為了促進中緬邊界問題的全面解決,為了鞏固和進一步發展中緬兩國的友好關係,同意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指導下,締結本協定,並且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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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同意立即成立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代表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並且責成該委員會根據本協定的規定,商談解決本協定第二條所列的有關中緬邊界的各項具體問題,進行勘察邊界和樹立界樁的工作,起草中緬邊界條約。聯合委員會定期地在中緬兩國的首都或者中緬兩國的其他地點舉行會議。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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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同意,有關中緬邊界的現存問題按照下列的規定解決:

一、自尖高山起到中緬邊界西端終點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馬、古浪、崗房地區以外,遵照傳統的習慣線定界,也就是說,從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麗江、怒江、獨龍江為一方和恩梅開江為另一方的分水嶺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間跨越獨龍江的地方,然後繼續沿着以獨龍江和察隅河為一方和除獨龍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係為另一方的分水嶺,直到中緬邊界西端的終點為止。聯合委員會將派出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聯合勘察隊,沿着上述分水嶺進行勘察,以確定這一段邊界線的具體位置,並且樹立界樁。

二、緬甸政府同意將屬於中國的片馬、古浪、崗房地區歸還中國。至於歸還給中國的這個地區的面積,由聯合委員會根據緬甸政府和中國政府分別在1957年2月 4日和1957年7月26日提出的並且用地圖標明的建議,商談確定。聯合委員會在確定歸還給中國的這個地區的面積以後,將派出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聯合勘察隊,實地勘察這一段邊界線的具體位置,並且樹立界樁。

三、為了廢除緬甸對南碗河和瑞麗江匯合處的、屬於中國的猛卯三角地區(即南碗指定區)所保持的「永租」關係,中國政府同意把這個地區移交給緬甸,成為緬甸聯邦領土的一部分。作為交換,緬甸政府同意,把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劃定的、從南定河和南帕河匯合處到南段已定界第一號界樁為止的邊界線以西的轄區劃歸中國,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至於劃歸中國的這些地區的面積,中國政府和緬甸政府分別在1957年7月26日和 1959年6月4日提出了用地圖標明的建議。兩國政府的建議中互相一致的地區,肯定劃歸中國。兩國政府的建議中關於班洪部落的轄區有出入的地區,由聯合委員會派出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小組實地查明該地區是否屬於班洪部落管轄,以便確定該地區是否移交中國。劃歸中國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轄區的面積這樣確定以後,聯合委員會將派出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聯合勘察隊,實地勘察這一段邊界線的具體位置,並且樹立界樁。

四、從南定河和南帕河匯合處到南段已定界第一號界樁為止的一段邊界,除本條第三款所規定的調整以外,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的換文定界。聯合委員會將派出由雙方同等人數的人員組成的聯合勘察隊,沿着這一段邊界線進行定界、標界和樹立界樁的工作。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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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雙方同意,聯合委員會在解決本協定第二條中所列的有關中緬邊界的現存問題以後,將負責起草中緬邊界條約,其中不僅將包括本協定第二條所提到的各段邊界,而且將包括過去已經劃定、無需加以更改的各段邊界。新的邊界條約經兩國政府簽訂和生效後,將代替一切舊的有關兩國邊界的條約和換文。中國政府根據一貫反對外國特權和尊重其他國家主權的政策,聲明放棄1941年6月18日中英兩國政府換文所規定的、中國參加經營緬甸爐房礦產企業的權利。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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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協定須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仰光交換。
二、本協定在互換批准書以後立即生效,到兩國政府將簽訂的中緬邊界條約生效時自動失效。

1960年1月28日訂於北京,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中、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代表
周恩來
(簽字)

 

緬甸聯邦政府
代表
奈溫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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