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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互相建立領事關係和開設總領事館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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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互相建立領事關係和開設總領事館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同意建立領事關係,在彼此境內開設領事館,促進各自公民在對方撞內的福利以及中美兩國人民之間的家庭團聚、旅遊、商業、科技.文化和其他關係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在廣州和上海開設總領事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舊金山和休斯敦開設總領事館。有關具體安排見附件。這些總領事館將在今後共同商定的時間開館。

本協議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華盛頓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 黃華 萬斯 (簽字〉(簽字〉

附:

具體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同意在互惠和互利的基礎上,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慣例處理領事關係。如出現不同意見,兩國政府保證以互諒相合作的精神,參考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包括的習慣的國際法諸原則,通過協商加以解決。

在尚待談判的領事協定生效之前,雙方同意下列臨時的具體安排:

〈一〉兩國政府同意便利家庭團聚,並按照雙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的法律和條例儘快地處理一切申請。

(二)兩國政府同意便利自稱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美利堅合眾國國籍的人在兩國間進行旅行。出境手續和證件應按照有關個人居住國的法律來處理。入境手續和證件應按照有關個人希望前往的國家的法律來處理。

(三)凡持美國旅行證件並有中國入境簽證的美國公民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他們被賦予該身份的有效期和在簽證的有效期內將被中國有關當局視為美國國民,以保證他們能得到領事會見和保護。這些人應有權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無需別的證件,不論他們是否也被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如果法律或行政訴訟阻礙了這些人更早地離撓,而在訴訟期間他們被賦予該身份的有效期已經期滿,他們也不應失去領事保護權,不應失去無需別的證件就能離境的權利。

(四)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件並有美國入境簽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進入美國,在他們被賦予該身份的有效期和在簽證的有效期內將被美國有關當局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以保證他們能得到領事會見和保護。這些人應有權離開美國而無需別的證件,不論他們是否也被看作美國公民:如果法律或行政訴訟阻礙了這些人更早地離境,而在訴訟期間他們被賦予該身份的有按期已經期滿,他們也不應失去領事保護權,不應失去無需別的證件就能離境的權利。

(五)如果派遣國的一個公民以任何方式被逮捕或拘留,接受國當局應不遲延地通知領事館或大使館該人已被逮捕或拘留,並允許派遣國的領事宮會見被逮捕或拘留的這個公民。

(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的有資格從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得到經濟利益的人應按照雙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的法律和條例領取有關款項。

(七)在美利堅合眾國居住的有資格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得到經濟利益的人應按照雙方同意的安排和各自的法律和條例領取有關款項。

(八)除了已達成協議開設的領事館以外,雙方同意在需要時討論在其他城市開設領事館的問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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