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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國和老撾互設總領事館的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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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國和老撾互設總領事館的換文
1991年12月25日

(一)老方來文

致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榮幸地確認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相互恢復設立總領事館問題達成如下諒解:

一、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沙灣拿吉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為沙灣拿吉、占巴色、沙拉灣、阿速坡、塞貢和甘蒙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在昆明設立總領事館,其領區為雲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廣東省。

三、兩國政府各自根據本國的有關法律和規定,為對方總領事館的恢復設立和領事職務的執行,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協助。

四、兩國政府應根據國際法各項原則、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間的領事關係問題。

五、雙方總領事館成員人數分別以十二名為限,其中領事官員不得超過六人。

六、總領事館可在雙方互換照會確認本諒解之日後開設。

上述諒解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將不勝榮幸。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印)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北京

(二)中方去文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三號照會,內容如下:(內容同老方來文,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上述照會所述的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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