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於相互設立領事辦公室的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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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關於相互設立領事辦公室的換文
1998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確認,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經過友好協商,就相互設立領事辦公室問題達成如下諒解:

一、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孟賽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大使館駐孟賽領事辦公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景洪市設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昆明總領事館駐景洪領事辦公室。

三、雙方將根據各自的有關法律規定,為對方領事辦公室的設立和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根據《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條約》和包括《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兩國領事關係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上述諒解,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復照即構成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於北京

(二)中方復照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N.54/98/ALC號照會,內容如下:(中方復照內容同老方來照,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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