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油氣開發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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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油氣開發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一、基礎。憶及《聯合國憲章》,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認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通過積極對話和務實合作在探索海上合作的機遇和方式上取得實質進展和有意義的收穫,並為地區和平、穩定和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二、基本原則。本着「相互尊重、公平互利、靈活務實、協商一致」的原則,經過平等友好協商,雙方決定根據有關國際法加快談判相關安排(下稱合作安排),為雙方在有關海域的油氣勘探和開採提供便利。

  三、工作機制。

  (一)雙方將設立政府間聯合指導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和企業間工作組(下稱工作組)。委員會由雙方外交部擔任共同主席,由雙方能源部門擔任共同副主席,雙方相關部門參與。委員會由雙方提名相同人數的成員組成。工作組由經雙方授權的企業代表組成。

  (二)委員會負責談判、達成合作安排及其適用的海域(下稱合作區域),並決定需建立的工作組數量及具體位置(下稱工作區塊)。工作組負責談判、達成適用於相關工作區塊的企業間技術和商業安排。

  (三)中方授權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中方參與企業。菲方將授權在適用本協議的工作區塊內與菲律賓有服務合同的一家或多家企業,若特定工作區塊無此類企業則授權菲律賓國家石油勘探公司作為菲方參與企業。

  (四)雙方將在本備忘錄簽訂後12個月內致力於就合作安排達成一致。委員會和工作組將定期接觸,以推進相關工作。

  四、有關立場。本諒解備忘錄以及雙方或雙方企業根據該備忘錄進行的所有討論、談判和活動都不影響雙方各自法律立場。本諒解備忘錄不產生任何國際法或國內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五、信息性質。雙方以及根據本諒解備忘錄授權參與的企業所共享的任何信息應予保密,除非雙方另有規定。

  六、其他事項。任何與本諒解備忘錄有關的其他事項可提交委員會或工作組商定。

  本諒解備忘錄於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在馬尼拉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菲律賓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王 毅 Teodoro Locsin
(簽字)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