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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度文化交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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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簽署的文化、科學和技術合作協定,本着加強兩國的友好關係和促進文化交流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簽訂本計,其條款如下:   文化   第一條   1.雙方將在以下領域進行信息、資料和視聽材料的交換:   (1)檔案   (2)考古   (3)建築遺產   (4)文化統計和規劃   2.雙方鼓勵每年進行檔案管理專家的交流。   3.雙方鼓勵每年進行考古和建築遺產專家的交流。   第二條   1.雙方鼓勵通過兩國的相應機構,特別是各自的國家圖書館之間專家的互訪,促進在圖書館管理領域的雙邊合作。   2.雙方努力促進兩國圖書館之間書刊資料的交換。   3.雙方鼓勵在對兩國歷史有重要意義的圖書遺產的修復和保護領域建立合作。   4.雙方鼓勵在圖書館管理領域相互交流人員培訓方面的經驗。   5.雙方鼓勵相互支持對兩國關係史的研究。   6.雙方鼓勵葡萄牙作家作品中文版的翻譯和出版。   第三條   雙方鼓勵兩國藝術團組的互訪並互派團組參加對方舉辦的音樂、戲劇、舞蹈和雜技方面的國際藝術節。   第四條   雙方在對方國家舉辦藝術展覽。   第五條   雙方鼓勵兩國文物工作者的交文流和合作(包括中國故宮博物院與葡萄牙相應機構的交流和合作)並互辦文物展覽。   第六條   執行上述項目的具體事宜將通過外交途徑由兩有關機構另行商定   教育   第七條   雙方鼓勵兩國務的高等教育機構進行直接交流和持久的合作,交換教育資料和信息並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辦的學術會議。   第八條   雙方將下列領域交換資料和信息:   1.各自的教育體制和教學大綱;   2.教學機構的管理體系;   3.期刊和其他校內刊物;   4.教育體制的評估和監督;   5.教育學研究;   6.掃盲以及鄉村教育發展。   第九條   雙方互換教師去對方國家教授本國語言。有關聘請教師的具體條件將由雙方有關部門另行商定。   第十條   雙方將鼓勵各自的學生和教師參加對方組織的語言、文化暑期班。   第十一條   中方每年將在接待外國學生的專業和學科範圍內向葡方提供六個為期十一個月的獎學金名額。   第十二條   葡方將通過國卡蒙斯學會每年經中國國家教委向中方提供兩個為期八個月的葡萄牙語言和化專業的獎學學金名額和兩個為期十個月、面向大學畢業生、大學教師或具有同等學歷的研究人員的研究獎學金。   第十三條   本計劃規定的獎學金生由派遣方選派,但需得到接受方的認可。   派遣方將通過外交途徑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交當年獎學金金生候選人名單。   接受方將通過外交途徑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對獎學金生候選人及其學習計劃同意與否的最後決定通知派遣方。   律每份申請報告均應包括申請人的履歷、學習計劃、逗留期限並指明將要去學習或進修的教學機構。   派遣方應至少在三周前將獎學金生抵達日期通知接受方。   獎學金生的國際旅費(往返)由派遣方負擔。   第十四條   獎學金生每月的獎學金數額和其他待遇將根據各自的現行規定來確定。   第十五條   雙方將在司派遣方提供獲取獎學金證明後為獎學生辦理簽證提供方便。   科學   第十六條   雙方將支持和鼓勵兩國在社會科學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這一交流由葡萄牙國家科技研究委員會與中國有關社會科學機構協商。   電影   第十七條   雙方有興趣支持本國影片參加對方國家舉辦的國際電影節。具體事宜將通過外交途徑由雙方有關機構另行協商。   第十八條   雙方有興趣在1998年或1999年互辦中國和葡萄牙電影回顧展。   第十九條   雙方鼓勵兩國電影資料館互換影片。   第二十條   雙方鼓勵兩國電影界研究人員互訪。   新業聞、廣播、電視   第二十一條   雙方鼓勵在廣播和電視領域的交流和合作。具體方交流和合作條件由兩國的廣播、電視機構直接協商。   第二十二條   雙方支持兩國記者和記者組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青年   第二十三條   雙方方鼓勵兩國青年機構之間交流信息,以促進人員交流。具體事宜由兩國的有關機構另行商定。   體育   第二十四條   雙方將繼續兩國在體育領域的交流和合作。   婦女   第二十五條   雙方鼓勵中國全國婦女聯合會和葡萄牙爭取婦女平等和和權益委員會進行交流,以加深相互理解和友誼。在本計劃息有效期內,雙方將各派一個代表團互訪。   通則   第二十六條   包本協議中除經特殊商定的項目外,雙方代表團、藝術團組人員互訪時必要的往返國際旅費以及演出所需道具的國際往返運費由派出方負擔,接待方負擔其在國內的食宿、突發病的醫療和市內及城市間的交通費用。   第二十七條   舉辦展覽(包括印製目錄和其他活動)的費用將由雙方遂項商定。   第二十八條   本計劃不排除經雙方共同商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九條   雙方同意,舉行商簽新的文化交流計劃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將在適當時機通過外交途徑確定。   本次會議通過的交流計劃的有效期將延至新的計劃簽訂之時。   第三十條   本計劃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計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簽訂,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寫成,一式兩份,兩種文字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源朝 蒙特伊羅    (簽 字)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