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貝寧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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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貝寧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貝寧人民共和國政府
1984年6月24日於北京市
有效期:1985年6月24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條約匯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貝寧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貝寧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文化領域的交流,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青年活動、出版、新聞廣播、電影和電視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

締約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運動員和手工藝藝人訪問、考察或進行其他一切具有文化特徵的表演活動;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三

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藝術和文化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據需要,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講課和講學;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留學生獎學金名額,並鼓勵派遣自費留學生;

(三)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本國的學者或專家參加在對方國家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有關國要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

第四

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五

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體育技術交流。

第六

締約雙方同意在醫藥和公共衛生方面,特別在傳統醫學、針灸和其他方面進行經驗交流。

第七

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通過以下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一)鼓勵互派記者、電影工作者和製片人進行經驗交流,鼓勵互寄影片和聲相節目;

(二)鼓勵通訊社間交換新聞、交換雜誌、期刊。

第八

締約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交流,包括雙方互派社會科學工作者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第九

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的圖書館、檔案館和博物館建立交流合作關係。

第十

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有關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劃和費用問題的規定,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四年六月廿四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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