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越陸地邊界的勘界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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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越陸地邊界的勘界議定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9年12月3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于2000年至2009年通过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勘界委员会”)开展联合勘界工作,实地确定了两国陆地边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 为体现勘界成果,双方决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勘界工作的法律和技术基础是: 

(一)1999年12月30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陸地邊界條約》。

(二)2000年12月2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

(三)2006年10月10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

(四)聯合勘界委員會第1次會議至第3次會議紀要。

(五)聯合勘界委員會第 1 次首席代表會晤至第 35 次首席代表會晤紀要。

(六)聯合勘界委員會專家第1次會議至第4次會議紀要。

(七)聯合勘界委員會專家組第 1 次會議至第 17 次會議紀要。


第二條


一、邊界線的起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中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三國國界交界點(以下簡稱「三國交界點」),邊界線的終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中規定的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分界線的第 1 界點,全長1449.566千米,其中陸界1065.652千米,水界383.914千米。 邊界線走向的詳盡敘述記載於本議定書第二部分。 邊界線同時體現在比例尺為1:50 000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陸地邊界地圖》(以下簡稱「邊界地圖」)(附件一)上。

二、雙方在邊界線的下列位置設立界標(基本界標或輔助界標):

(一)邊界線走向明顯轉折處;

(二)地形複雜、邊界線不易辨認的地區;

(三)公路、鐵路、河流與邊界線的相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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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邊境重要居民點地區;

(五)內河與界河的匯合處或分流處;

(六)界河易改道處;

(七)水陸界轉換處;

(八)必要高程點處。

三、基本界標和輔助界標均包括單立界標、同號雙立界標和同號三立界標。單立界標由一棵界碑(單立基本界碑或單立輔助界碑)組成,該界碑直接豎立在邊界線上。同號雙立界標由兩棵界碑(雙立基本界碑或雙立輔助界碑)組成,這些界碑分別豎立在界河兩岸上。同號三立界標由三棵界碑(三立基本界碑或三立輔助界碑)組成,這些界碑分別豎立在內河與界河匯合處(分流處)的雙方河岸上。

四、基本界標的標號大體由西向東按照數字順序從1至1378依次排列。輔助界標的標號以分數表示,分子為前一個基本界標的標號,分母為輔助界標的編號(大體由西向東從1往後依次排列)。

五、單立界碑(單立基本界碑或單立輔助界碑)的碑號為該棵單立界碑所屬界標的標號;雙立界碑(雙立基本界碑或雙立輔助界碑)的碑號為該棵雙立界碑所屬界標的標號和數字(1)或(2);三立界碑(三立基本界碑或三立輔助界碑)的碑號為該棵三立界碑所屬界標的標號和數字(1)、(2)或(3)。 雙立界碑中,位於中方河岸上的界碑碑號中的數字編為

(1),位于越方河岸上的界碑碑號中的數字編為(2)。 三立界碑碑號中的數字按順時針方向確定。當界河一方河岸上僅豎立一棵界碑時,該界碑碑號中的數字編為(1),界河另一方河岸上的兩棵界碑碑號中的數字依次編為(2)和(3)。

六、雙方共設立了1780個界標,包括1378個基本界標和402個輔助界標。基本界標中有1244個單立界標、98個同號雙立界標和 36 個同號三立界標;輔助界標中有 383 個單立界標、18個同號雙立界標和1個同號三立界標。

七、雙方共豎立了1970棵界碑,包括1627棵單立界碑、232棵雙立界碑和111棵三立界碑。單立基本界碑中,碑號為奇數的界碑由中方豎立,碑號為偶數的界碑由越方豎立;單立輔助界碑中,碑號中分母為奇數的界碑原則上由中方豎立,其中 50/1、137/1、353/1 號界碑由越方豎立,碑號中分母為偶數的界碑由越方豎立;雙立界碑和三立界碑中,位於中方境內的界碑由中方豎立,位于越方境內的界碑由越方豎立。

八、中方豎立的界碑為花崗岩材質。越方豎立的界碑為花崗岩或混凝土材質。界碑包括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種規格,碑面上均鐫刻國名、界碑碑號和實地勘界起始年份(2001),大型界碑增加鑲嵌國徽。界碑的具體規格和式樣見附件一。

九、每個界標(碑)的位置在本議定書第二部分均有記載,並在邊界地圖上標示。每個界標(碑)的平面直角坐標、地理坐標及其他信息在《界標登記表》(附件二)和《界標坐標和高程一覽表》(附件三)中均有詳細記載。


第三條


一、本議定書的地理坐標系採用 1984 年世界大地坐標系(WGS-84坐標系),高程基準採用1996年地球重力場模型(EGM96)。

二、《界標登記表》和《界標坐標高程一覽表》中界標(碑)的平面直角坐標由該界標(碑)的地理坐標按6度分帶,經高斯-克呂格投影換算求得。所有界標(碑)均有一套根據東經105度中央子午線換算求得的平面直角坐標,位於東經108度以東的界標(碑)增列一套根據東經111度中央子午線換算求得的平面直角坐標。 界碑的高程為界碑所在位置的自然地面或人工地面的高程,由界碑的碑頂高程減去界碑高度求得。界碑的碑頂高程由該界碑的大地高(WGS-84坐標系)減去高程異常求得。高程異常依據該界碑的大地坐標通過 EGM96計算求得。 界標(碑)的地理坐標取至0.001秒;高程和平面直角坐標取至 0.01 米。相鄰界標(碑)之間、同號雙立和同號三立界標的各界碑之間的坐標方位角取至 1 秒,距離取至

0.01米。每棵雙立、三立界碑至邊界線以及每棵三立界碑至界河與內河的匯合處(分流處)的距離由實地測定,取至0.01米。

三、本議定書中以 A、B 或高程(取至 1 米)表示的界線上的新增特徵點(界線轉折點或地形特徵點)由實地測定或從邊界地圖上量取。實地測量的特徵點在邊界線走向敘述中括注地理坐標,地理坐標取至 0.01 秒;圖上量取的特徵點括注「圖上量取」。


第四條


一、邊界地圖共 35 幅,沿邊界線大體由西向東從 1 至35依次編號,分為中越文版和越中文版。

二、邊界地圖採用WGS-84坐標系和EGM96高程基準。

三、邊界地圖的測制寬度為邊界線兩側各3至5千米。

四、邊界線沿小路中心線和田埂行時,邊界地圖上只標繪邊界線,不標繪小路和田埂。

五、邊界線沿水溝水流中心線、寬度小於 20 米河流的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行時,如相關水溝、河流長度小於500 米,邊界地圖上只標繪邊界線,不標繪水溝、河流;如相關水溝、河流長度大於或等於500米,邊界地圖上的邊界線沿水溝、河流以跳繪方式表示。 邊界線沿防火道的中心線、寬度大於 20 米河流的水流中心線(主流中心線)或主航道中心線行時,邊界地圖上的邊界線標繪在防火道的中心線、河流的水流中心線(主流中心線)或主航道中心線上。

六、邊界地圖上無法按實地位置標繪界標和特徵點的地段,在圖內空白處用放大示意圖表示。

七、寬度小於 20 米的河流中的島嶼、沙洲,邊界地圖上不予標繪。

八、邊界地圖上無法依比例尺標繪的島嶼、沙洲,原則上在其中心位置處以圖上直徑0.3毫米的黑色圓點表示,其中壩吉河中的島嶼、沙洲及其相應岸線以移位方式表示。

九、歸春河(歸山河)、那沙河、洞謨河、披勞河、嘉隆河、北崙河(嘉隆河)、北崙河中有名稱的島嶼、沙洲在圖內空白處列表說明其名稱和歸屬。


第五條


本議定書所述的界河分為通航河流和非通航河流。1350號界標以東的北崙河(嘉隆河)、北崙河為通航河流,其他界河為非通航河流。 雙方通過水文測量確定了作為邊界線的通航河流主航道中心線、非通航河流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的確切位置,並確定了界河中島嶼、沙洲的歸屬。界河中島嶼、沙洲的編號和歸屬情況記載於《島嶼、沙洲歸屬一覽表》(附件四)中,其編號依河段為單位按邊界線走向依次排列。 邊界線勘定以後,界河中新出現的島嶼、沙洲,根據已勘定邊界線劃分其歸屬。如果新出現的島嶼、沙洲騎在已勘定的邊界線上,其歸屬由雙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