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關於阿根廷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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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勞爾·埃斯特拉德拉·奧尤埃拉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閣下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根據我國外交部的明確指示,我榮幸地致函閣下並告之,出於發展我們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加強兩國領事關係的共同願望,阿根廷政府建議,在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確立的框架內,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以下協議保留阿根廷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阿根廷共和國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其現有總領事館,領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阿根廷共和國設立一總領事館,其所在地和領區範圍將由雙方共同商定。

  三、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與規定,為對方設立和保留總領事館及履行領事職能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四、雙方將本着協商與合作的精神並根據國際法與國際慣例,友好地處理兩國間的領事問題。

  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我國政府的這一建議,本西班牙文照會和閣下同一日期、同一內容的中文復照將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閣下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唐家璇(簽字)    外交部副部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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