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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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
[編輯]第26號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12月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4次署務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長 石宗源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編輯]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圖書質量管理機制,規範圖書出版秩序,促進圖書出版業的繁榮和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法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的質量管理。
出版時間超過十年且無再版或者重印的圖書,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圖書質量包括內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內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均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合格。內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不舍格。
第四條 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圖書,其內容質量屬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圖書,其內容質量屬不合格。
第五條 差錯率不超過萬分之一的圖書,其編校質量屬合格。
差錯率超過萬分之一的圖書,其編校質量屬不合格。
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的判定以國家正式頒布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制定的行業標準為依據。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的計算按照本規定附件《圖書編校質量差銘率計算方法》執行。
第六條 圖書的整體設計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設計均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的,其設計質量屬合格。
圖書的整體設計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設計中有一項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的,其設計質量不合格。
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行業標準《印刷產品質量評價和分等導則》(CY/T 2-1999)規定的圖書,其印製質量屬合格。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行業標準《印刷產品質量評價和分等導則》(CY/T 2-1999)規定的圖書,其印製質量屬不合格。
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規定實施圖書質量檢查,並向社會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圖書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規定實施圖書質量檢查,並向社會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條 當履行其主辦、主管職能,盡其責任,協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圖書質量管理,對不合格圖書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圖書出版單位應當設立圖書質量管理機構,制定圖書質量管理制度,保證圖書質量合格。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圖書質量實施的檢查包括:圖書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版權頁、前言(或序)、後記(或跋)、目錄、插圖及其文字說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須內容(或頁碼)連續且不少於10萬字,全書字數不足10萬字的必須檢查全書。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圖書質量檢查,須將審讀記錄和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復檢。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請求裁定。
第十四條 對在圖書質量檢查中被認定為成績突出的出版單位和個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五條 對圖書內容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對出版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出版單位,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根據情節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經檢查屬編校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差錯率在萬分之一以上萬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後可以繼續發行;差錯率在萬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於印製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出版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印製質量不合格圖書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一年內造成三種以上圖書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造成圖書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註銷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三年之內不得從事出版編輯工作。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新聞出版署於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計算方法
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計算方法
[編輯]一、圖書編校差錯率
[編輯]圖書編校差錯率,是指一本圖書的編校差錯數占全書總字數的比率,用萬分比表示。實際鑑定時,可以依據抽查結果對全書進行認定。如檢查的總字數為10萬,檢查後發現兩個差錯,則其差錯率為0.2/10000。
二、圖書總字數的計算方法
[編輯]圖書總字數的計算方法,一律以該書的版面字數為準,即:總字數=每行字數×每面行數×總面數。
1.除環襯等空白面不計字數外,凡連續編排頁碼的正文、目錄、輔文等,不論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滿版計算字數。分欄排版的圖書,各欄之間的空白也計算版面字數。
2.書眉(或中縫)和單排的頁碼、邊碼作為行數或每行字數計入正文,一併計算字數。
3.索引、附錄等字號有變化時,分別按實際版面計算字數。
4.用小號字排版的腳註文字超過5行不足10行的,該面按正文滿版字數加15%計算;超過10行的,該面按正文滿版計算字數。對小號字排版的夾注文字,可採用折合行數的方法,比照腳註文字進行計算。
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護封、封套、扉頁,除空白面不計,每面按正文滿版字數的50%計算;版權頁、書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面滿版計算。
6.正文中的插圖、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數計算:插圖占一面的,按正文滿版字數的20%計算字數。
7.以圖片為主的圖書,有文字說明的版面,按滿版字數的50%計算;沒有文字說明的版面,按滿版字數的20%計算。
8.樂譜類圖書、地圖類圖書,按滿版字數全額計算。
9.外文圖書、少數民族文字圖書,拼音圖書的拼音部分,以對應字號的中文滿版字
三、圖書編校差錯的計算方注
[編輯]1.文字差錯的計算標準
(1)封底、勒口、版權頁、正文、目錄、出版說明(或凡例)、前言(或序)、後記(或跋),注釋、索引、圖表、附錄、參考文獻等中的一般性錯字、別字、多字、漏字、倒字,每處計1個差錯。前後顛倒字,可以用一個校對符號改正的,每處計1個差錯。書眉(或中縫)中的差錯,每處計1個差錯;同樣性質的差錯重複出現,全書按一面差錯基數加1倍計算。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差錯,無論幾位數,都計1個差錯。
(2)同一錯字重複出現,每面計1個差錯,全書最多計4個差錯。每處多、漏2~5個字,計2個差錯,5個字以上計4個差錯。
(3)封一、扉頁上的文字差錯,每處計2個差錯;相關文字不一致,有一項計1個差錯。
(4)知識性、邏輯性、語法性差錯,每處計2個差錯。
(5)外文、少數民族文字、國際音標,以一個單詞為單位,無論其中幾處有錯,計1個差錯。漢語拼音不符合《漢語拼音方案》和《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GB/T 16159-1996)規定的,以一個對應的漢字或詞組為單位,計1個差錯。
(6)字母大小寫和正斜體、黑白體誤用,不同文種字母混用的(如把英文字母N錯為俄文字母И),字母與其他符號混用的(如把漢字的○錯為英文字母O),每處計0.5個差錯;同一差錯在全書超過3處,計1.5個差錯。
(7)簡化字、繁體字混用,每處計0.5個差錯;同一差錯在全書超過3處,計1.5個差錯。
(8)工具書的科技條目、科技類教材、學習輔導書和其他科技圖書,使用計量單位不符合國家標準《量和單位》(GB 3100-3102--1993)的中文名稱的、使用科技術語不符合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規範詞計1個差錯,同一錯誤全書最多計3個差錯。
(9) 阿拉伯數字與漢語數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GB/T 15835-1995)的,每處計0.1個差錯。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
2.標點符號和其他符號差錯的計算標準
(1)標點符號的一般錯用、漏用、多用,每處計0.1個差錯。
(2)小數點誤為中圓點,或中圓點誤為小數點的,以及冒號誤為比號,或比號誤為冒號的,每處計0.1個差錯。專名線、着重點的錯位、多、漏,每處計0.1個差錯。
(3)破折號誤為一字線、半字線,每處計0.1個差錯。標點符號誤在行首、行末的,每處計0.1個差錯。
(4)外文複合詞、外文單詞按音節轉行,漏排連接號的,每處計0.1個差錯;同樣差錯在每面超過3個,計0.3個差錯,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
(5)法定計量單位符號、科學技術各學科中的科學符號、樂譜符號等差錯,每處計0.5個差錯;同樣差錯同一面內不重複計算,全書最多計1.5個差錯。
(6)圖序、表序、公式序等標註差錯,每處計0.1個差錯;全書超過3處,計1個差錯。
3.格式差錯的計算標準
(1)影響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頁、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處計0.1個差錯。
(2)字體錯、字號錯或字體、字號同時錯,每處計0.1個差錯;同一面內不重複計算,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
(3)同一面上幾個同級標題的位置、轉行格式不統一且影響理解的,計0.1個差錯;需要空格而未空格的,每處計0.1個差錯。
(4)阿拉伯數字、外文縮寫詞轉行的,外文單詞未按音節轉行的,每處計0.1個差錯。
(5)圖、表的位置錯,每處計1個差錯。圖、表的內容與說明文字不符,每處計2個差錯。
(6)書眉單雙頁位置互錯,每處計0.1個差錯,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
(7)正文注碼與注文注碼不符,每處計0.1個差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編輯]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允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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