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 1999年7月22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
公緝【1999】0102號 |
1996年7月24日,新聞出版署發出了《關於立即收繳封存〈中國法輪功〉等五種書的通知》,根據新聞出版署《關於不得出版宣揚愚昧迷信的圖書的通知》(〈89〉新出圖字第338號)的有關規定,認定《中國法輪功》(軍事誼文出版社出版)、《轉法輪》(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轉法輪(卷二)》(中國世界語出版社出版)、《法輪大法義解》(長春出版社出版)、《神通大法——李洪志和中國法輪功》(瀋陽出版社出版)五種書借傳授練功之名,宣揚迷信及偽科學,決定立即予以收繳、封存,不得繼續銷售。
1996年8月16日,新聞出版署決定對華齡出版社出版的繁體豎排16開精裝本《轉法輪》予以收繳查處。
1998年6月5日,新聞出版署同意廣東省新聞出版局對花城出版社出版的《法輪佛法》進行查禁處理。1999年6月1日,新聞出版署同意青海省新聞出版局對青海人民出版社出賣書號、違規出版的《轉法輪法解》、《法輪佛法——在悉尼講法》、《法輪佛法——在歐洲法會上講法》、《法輪佛法——在北美首屆法會上講法》4種書進行查禁處理。
1999年5月10日,新聞出版署對吉林教育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李洪志濟南講法》錄音帶、錄像帶,黑龍江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大圓滿法——功法教學》等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作出了查禁處理。
此外,新聞出版署、全國「掃黃」辦部署各地新聞出版管理機構、「掃黃」辦對有關法輪功的非法出版物進行了嚴肅查繳。
現在重申,所有有關法輪功的出版物一律不得重印(複製)和發行;非法出版的有關法輪功出版物,一經在市場上出現,應立即予以收繳;今後,出版單位不得出版、報刊不得刊載有關介紹、宣揚法輪功的書稿、文稿、圖片、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印製單位不得印刷複製,發行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銷售,如有違反者,一經發現,一律依法予以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1999年7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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