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於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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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
關於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2022年4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司法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單稱「參與方」,合稱「各參與方」):

  為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友好關係發展,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進一步密切兩國司法領域的務實合作;

  為兩國法院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對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強外國法查明的準確性和權威性,提高司法審判效率;

  雙方就加強國際民商事案件外國法查明的雙邊合作達成共識並擬定以下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第一條  適用範圍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的法院在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適用對方國家的法律時,各參與方可以依據本備忘錄請求對方針對其民事和商事的國內法和司法實踐或相關事項,提供信息和意見。

  第二條  有權提出請求的機構

  提供信息和意見的請求將由雙方有法律查明需求的法院提出(「請求法院」)。該請求只能就正在進行的民事或商事訴訟提出。

  第三條  請求書的內容

  提供信息和意見的請求書將包括:

  1. 請求法院的名稱;

  2. 提出請求案件的性質;

  3. 請求的具體法律事項;

  4. 對請求作出答覆所需要的事實、假設和其它輔助性信息。

  提出請求時,不具體指明訴訟當事方或其作為當事方的訴訟。

  第四條  請求的傳遞

  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請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傳遞,來自新加坡共和國法院的請求由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傳遞。就本備忘錄而言,遞交請求的參與方簡稱「請求方」,收到請求的參與方簡稱「接收方」。

  第五條  請求的接收和答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接收通過或由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傳遞的請求並進行答覆。

  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負責接收通過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傳遞的請求並進行答覆。

  第六條  答覆的內容

  接收方將以客觀公正的方式向請求方提供信息和意見。在適當的情況下,答覆將儘可能充分地對請求中包含的各項請求逐一回應,必要時可附正確理解信息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文本、相關判例、司法裁決、司法解釋、法院指令等。

  第七條  答覆的傳遞

  各參與方按照各自程序將答覆直接提交給對方。

  第八條  信息的澄清

  接收方可以要求請求方對請求作進一步澄清,澄清請求將按照本備忘錄第四條的規定送交請求方。

  第九條  答覆時間期限

  接收方將儘快對提供信息和意見的請求作出答覆。如在收到請求後六十日內無法作出答覆,接收方將及時通知請求方。

  如果接收方要求請求方對請求作進一步澄清,請求方將儘快答覆澄清請求。但是,如果在收到澄清請求後三十天內不能作出答覆,請求方將及時通知接收方。

  第十條  答覆的效力

  1. 答覆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見僅供參考使用,對請求法院在任何正在進行或未來的訴訟中裁判任何法律問題或在其他方面都不具有約束力。請求法院可根據其國內法、慣例和習慣,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使用答覆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見。

  2. 為避免疑義:

  a. 請求法院有權將接收方的答覆提供給請求案件的當事方,並請當事方就答覆作出陳詞;和

  b. 請求法院有權通過請求方就答覆提出要求提供進一步信息和意見的請求。

  3. 接收方不對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見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不予答覆的情形

  如果接收方認為對提出的請求進行答覆可能危害本國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不予答覆,並立即通知請求方。

  第十二條  語言文字

  1. 請求及任何附件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語言文字或附以該官方語言文字的譯本。

  2. 答覆及任何附件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語言文字,並附以請求方官方語言文字的譯本。

  3. 就上文第1款和第2款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語言文字為中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的官方語言文字為英文。

  第十三條  聯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註冊處為本備忘錄項下聯絡部門。各參與方的請求和答覆將由該聯絡部門通過指定的電子郵箱或其它認可的方式傳遞。

  第十四條  與其它外國法查明方式的關係

  本備忘錄的適用不妨礙兩國法院在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通過國際公約、雙邊條約、國內法律等其他方式查明對方國家的法律。

  第十五條  爭端解決

  在解釋或執行本備忘錄時如出現任何爭議或分歧,將在各參與方互相理解和尊重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而不向任何第三方、法院、仲裁庭或任何其他審判機構提出。

  第十六條 修訂

  本備忘錄可在任何時候經各參與方相互同意以書面形式修訂。各參與方同意的任何修訂將在各參與方同意的日期生效,並將視為本備忘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修訂均不損害在該修訂日期之前或截至該修訂日期發出或收到的任何提供信息或意見的請求或收到的任何答覆。

  第十七條  生效和終止

  本備忘錄將於2022年4月3日生效。任何參與方可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終止本備忘錄。在收到前述書面通知六個月後,本備忘錄終止。

  本備忘錄不構成任何條約或法律,也不在參與方之間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規定設立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或義務。

  本備忘錄於2021年12月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簽署,一式兩份,中英文正本各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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