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監字第376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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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民監字第376號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紹興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金輝,該局局長。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王巨賢。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紹興神采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寶珍,該公司董事長。

紹興市水利局因與王巨賢、紹興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浙民再知字第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紹興市水利局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院 長 王勝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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