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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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2007年8月31日海關總署第163號令發布 根據2013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214號發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的管理,維護交易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海峽兩岸民間商品交流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是經國家批准在廈門市翔安區大嶝島內專門設立,用於開展對台民間小額商品交易活動,並且實行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

第三條 對進出交易市場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交易市場的有關場所,海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交易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五條 台灣船舶及其人員運輸或者攜帶進入交易市場的貨物僅限原產於台灣的土特產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遊商品,具體商品範圍由海關總署另行確定並且發布。進入交易市場的台灣商品暫不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國家限制進出口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從台灣進口到交易市場的台灣產捲菸,可以免於交驗《自動進口許可證》。

國家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交易市場。

第六條 進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運進交易市場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等,並且按照海關要求交驗有關單證。

第七條 進入交易市場的人員每日攜帶出交易市場的台灣商品總值在人民幣6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超過人民幣6000元的,超過部分按照一般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僅限在規定數量內攜帶出交易市場的商品及數量限制由海關總署另行確定並且發布。超出規定數量的,應當按照一般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八條 從境外運入交易市場的貨物和從交易市場運往境外的貨物列入進、出口統計。從交易市場內運往市場外的貨物,實施單項統計。

第九條 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從交易市場採購商品進口、台灣居民從交易市場採購商品出口以及進出交易市場專用碼頭的船舶,由海關按照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發布的《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條 在交易市場與專用碼頭之間運輸台灣商品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並且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關總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廈門海關公布的《廈門海關對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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