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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進口彩電徵收特別消費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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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對進口彩電徵收特別消費稅的公告
1989年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文件

  接海關總署通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緊急通知》國家稅務局頒布了《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徵收特別消費稅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並明確進口的彩色電視機由海關代征特別消費稅。現就對進口彩色電視機徵收特別消費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起,單位和個人進口彩色電視機整機(不含散件),除第三項規定以外,都應按規定繳納特別消費稅。

  二、彩色電視機特別消費稅應納稅額為:

  (一)十四英寸以下(含十四英寸)的彩色電視機為每台四百元;

  (二)十四英寸以上的彩色電視機為每台六百元。

  三、免收特別消費稅範圍:

  (一)外國駐華使館和國際組織在華機構以及外交人員進口的彩色電視機;

  (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彩色電視機,按規定予以免徵進口關稅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三)外國企業、新聞代表機構在華常駐人員和外商投資企業長期在華的技職人員進口的彩色電視機,海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四)旅客攜帶入境的彩色電視機,海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除以上各項所列的以外,單位和個人進口的彩色電視機,都應按規定徵收特別消費稅。

  特此公告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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