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3年12月13日
2008年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公布。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29期[1]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第八條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通關稅一併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於徵收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編輯]

稅目 徵收範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一、煙
 1. 甲類捲菸 包括各種進口捲菸 45%
 2. 乙類捲菸 40%
 3. 雪茄煙 40%
 4. 煙絲 40%
二、酒及酒精
 1. 糧食白酒 25%
 2. 薯類白酒 15%
 3. 黃酒 240元
 4. 啤酒 220元
 5. 其他酒 10%
 6. 酒精 5%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化妝品 30%
四、護膚護髮品 17%
五、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及珠寶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0.2元
八、柴油 0.1元
九、汽車輪胎 10%
十、摩托車 10%
十一、小汽車
 1. 小轎車
  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氣缸容量在1000-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氣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 越野車(四輪驅動)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2. 小客車(麵包車) 22座以下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5%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