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7日 |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影產業健康繁榮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電影市場秩序,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影創作、攝製、發行、放映等活動(以下統稱電影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影,是指運用視聽技術和藝術手段攝製、以膠片或者數字載體記錄、由表達一定內容的有聲或者無聲的連續畫面組成、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用於電影院等固定放映場所或者流動放映設備公開放映的作品。
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還應當遵守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從事電影活動,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尊重和保障電影創作自由,倡導電影創作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鼓勵創作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的優秀電影。
第五條 國務院應當將電影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電影產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制定電影及其相關產業政策,引導形成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電影市場,促進電影市場繁榮發展。
第六條 國家鼓勵電影科技的研發、應用,制定並完善電影技術標準,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電影技術創新體系。
第七條 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執法的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依法查處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行為。
從事電影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發電影形象產品等衍生產品。
第八條 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電影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影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電影工作。
第九條 電影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維護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條 國家支持建立電影評價體系,鼓勵開展電影評論。
對優秀電影以及為促進電影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電影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參加境外電影節(展)。
第二章 電影創作、攝製
[編輯]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電影劇本創作和題材、體裁、形式、手段等創新,鼓勵電影學術研討和業務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根據電影創作的需要,為電影創作人員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體驗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第十三條 擬攝製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電影劇本梗概向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涉及重大題材或者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軍事等方面題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影劇本報送審查。
電影劇本梗概或者電影劇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將擬攝製電影的基本情況予以公告,並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出具備案證明文件或者頒發批准文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法人、其他組織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與境外組織合作攝製電影;但是,不得與從事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為的個人參加電影攝製。
合作攝製電影符合創作、出資、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該電影視同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攝製的電影。
境外組織不得在境內獨立從事電影攝製活動;境外個人不得在境內從事電影攝製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公安、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管理等部門,為法人、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從事電影攝製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從事電影攝製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管理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並在攝製過程中採取必要的保護、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 電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煽動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其攝製完成的電影送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審查。
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的,准予公映,頒發電影公映許可證,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不准予公映,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法制定完善電影審查的具體標準和程序,並向社會公布。制定完善電影審查的具體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進行電影審查應當組織不少於五名專家進行評審,由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法人、其他組織對專家評審意見有異議的,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組織專家再次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應當作為作出審查決定的重要依據。
前款規定的評審專家包括專家庫中的專家和根據電影題材特別聘請的專家。專家遴選和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需要變更內容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報送審查。
第二十條 攝製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取得的電影公映許可證標識置於電影的片頭處;電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觀眾身體或者心理不適的,應當予以提示。
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不得發行、放映,不得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傳播,不得製作為音像製品;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攝製完成的電影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方可參加電影節(展)。擬參加境外電影節(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在該境外電影節(展)舉辦前,將相關材料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承接境外電影的洗印、加工、後期製作等業務,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內容的境外電影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電影檔案機構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並向社會開放電影檔案。
國家設立的電影檔案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設備,採用先進技術,提高電影檔案管理現代化水平。
攝製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做好電影檔案保管工作,並向國家設立的電影檔案機構移交、捐贈、寄存電影檔案。
第三章 電影發行、放映
[編輯]第二十四條 企業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發行活動相適應的人員、資金條件的,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電影發行活動。
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放映活動相適應的人員、場所、技術和設備等條件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電影院等固定放映場所電影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法規定負責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審批的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頒發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或者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企業、個人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應當將企業名稱或者經營者姓名、地址、聯繫方式、放映設備等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國家加大對農村電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資建立完善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服務網絡,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農村電影放映,不斷改善農村地區觀看電影條件,統籌保障農村地區群眾觀看電影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電影公益放映納入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活動給予補貼。
從事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活動的,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農村電影公益放映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電影主管部門可以共同推薦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電影,並採取措施支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費觀看,由所在學校組織安排。
國家鼓勵電影院以及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的企業、個人採取票價優惠、建設不同條件的放映廳、設立社區放映點等多種措施,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城鎮低收入居民以及進城務工人員等觀看電影提供便利;電影院以及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的企業、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對其發放獎勵性補貼。
第二十九條 電影院應當合理安排由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所攝製電影的放映場次和時段,並且放映的時長不得低於年放映電影時長總和的三分之二。
電影院以及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的企業、個人應當保障電影放映質量。
第三十條 電影院的設施、設備以及用於流動放映的設備應當符合電影放映技術的國家標準。
電影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計算機售票系統。
第三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前放映公益廣告。
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後至電影放映結束前,不得放映廣告。
第三十三條 電影院應當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場所衛生等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放映場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障觀眾的安全與健康。
任何人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電影院等放映場所,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進入電影院等放映場所;發現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拒絕其進入,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應當如實統計電影銷售收入,提供真實準確的統計數據,不得採取製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觀眾,擾亂電影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 在境內舉辦涉外電影節(展),須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電影產業支持、保障
[編輯]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下列電影的創作、攝製:
(一)傳播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大題材電影;
(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電影;
(三)展現藝術創新成果、促進藝術進步的電影;
(四)推動科學教育事業發展和科學技術普及的電影;
(五)其他符合國家支持政策的電影。
第三十七條 國家引導相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基金加大對電影產業的投入力度,根據不同階段和時期電影產業的發展情況,結合財力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對電影產業的支持,並加強對相關資金、基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三十八條 國家實施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電影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人民群眾需求和電影市場發展需要,將電影院建設和改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效保障電影院用地需求,積極盤活現有電影院用地資源,支持電影院建設和改造。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從事電影活動以及改善電影基礎設施提供融資服務,依法開展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並通過信貸等方式支持電影產業發展。
國家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發適應電影產業發展需要的保險產品。
國家鼓勵融資擔保機構依法向電影產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
對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公告的電影的攝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法人、其他組織通過到境外合作攝製電影等方式進行跨境投資,依法保障其對外貿易、跨境融資和投資等合理用匯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家實施電影人才扶持計劃。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等開設與電影相關的專業和課程,採取多種方式培養適應電影產業發展需要的人才。
國家鼓勵從事電影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學校相關人才培養。
第四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扶持農村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開展電影活動。
國家鼓勵、支持少數民族題材電影創作,加強電影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譯製工作,統籌保障民族地區群眾觀看電影需求。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優秀電影的外語翻譯製作予以支持,並綜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對外交流資源開展電影的境外推廣活動。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電影的境外推廣。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以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電影產業發展,並依法給予優惠。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影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受理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答覆;將從事電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電影攝製、發行、放映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批准或者證明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或者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或者證明文件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或者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的;
(二)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後變更電影內容,未依照規定重新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擅自發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參加電影節(展)的。
第五十條 承接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內容的境外電影的洗印、加工、後期製作等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影主管部門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 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製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後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許可擅自在境內舉辦涉外電影節(展)的,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參展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自受到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舉辦涉外電影節(展)。
個人擅自在境內舉辦涉外電影節(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參加電影節(展)的,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參展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自受到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電影活動。
第五十三條 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因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該項業務活動;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從事電影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將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製作為音像製品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農村電影公益放映補貼資金的;
(四)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電影檔案的。
電影院有前款第四項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審批活動的;
(三)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貪污、挪用、截留、剋扣農村電影公益放映補貼資金或者相關專項資金、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反本法規定二年內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有依照本法規定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本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對有證據證明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查封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查封、扣押用於違法行為的財物。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作出的不准予電影公映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五十九條 境外資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電影活動的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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