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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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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28日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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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保障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採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就業、就學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五條 國家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依法進行信息共享。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按照規定列入社區矯正機構本級政府預算。

第七條 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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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託,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培訓和職業保障,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化、專業化水平。

第三章 決定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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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監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並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事實、執行社區矯正的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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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矯正方案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為其確定矯正小組,負責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

根據需要,矯正小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有女性成員。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實地查訪等工作時,應當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社區矯正機構對於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批准;對於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區矯正對象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變更決定後,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變更後的社區矯正機構,並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變更後的社區矯正機構。變更後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加強監督管理: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三)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五)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前款規定的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期限屆滿後,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經過批准,期限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於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後,應當區別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被依法決定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機構。

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執行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並將減刑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裁定,並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 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社區矯正的措施和方法應當避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

社區矯正對象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機關申訴、控告和檢舉。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控告人和檢舉人。

第五章 教育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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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教育幫扶工作。

有關人民團體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教育幫扶工作。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應當根據其個體特徵、日常表現等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其工作和生活情況,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幫助社區矯正對象中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引導志願者和社區群眾,利用社區資源,採取多種形式,對有特殊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必要的教育幫扶。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其他社會服務,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係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

社區矯正機構也可以通過項目委託社會組織等方式開展上述幫扶活動。國家鼓勵有經驗和資源的社會組織跨地區開展幫扶交流和示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就業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招用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第四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社會救助、參加社會保險、獲得法律援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六章 解除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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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法規定的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

對於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並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

對於有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並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時,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七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擬撤銷緩刑、假釋的,應當聽取社區矯正對象的申辯及其委託的律師的意見。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執行以前被逮捕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銷緩刑、假釋的,對被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釋放。

第四十九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執行地或者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並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將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由公安機關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

第五十條 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由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其監護人、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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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採取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應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

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監護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督促、教育其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通知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外,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檔案信息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並配合教育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年滿十六周歲的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意願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就業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

國家鼓勵其他未成年人相關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依法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有歧視行為的,應當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年滿十八周歲的,繼續按照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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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具有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體罰、虐待社區矯正對象,或者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區矯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五)對依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工作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沒有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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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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