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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無記名投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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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無記名投票辦法
制定機關: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1964年12月30日於北京市
(在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1964年12月30日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二、在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或者表決的時候,設監票人45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執行監督。

  監票人由代表小組提名,代表人數在200人以上的代表小組,每組提名三人,代表人數在100人以上不滿200人的代表小組,每組提名二人,代表人數不滿100人的代表小組,每組提名一人,由主席團常務主席通過,並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一人,副總監票人五人。

  三、投票人同意選舉票上某一個候選人的時候,就在這個候選人姓名左邊的空格內劃一個「○」;不同意的時候,就劃一個「×」。不劃「○」,又不劃「×」,算作棄權。

  投票人如果要在選舉票上所列的候選人以外,另選他人的時候,可在划過「×」的候選人姓名右邊的空格內,寫上自己要選的人的姓名。

  投票人在選票上所選人數,不能超過規定的名額,超過的時候,全票作廢。

  四、在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的時候,同意的就在被提名人姓名左邊的空格內劃一個「○」,不同意的就劃一個「×」。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另提他人。

  五、寫票一律用鋼筆或者墨筆,筆跡必須清楚。

  六、不通曉漢文、蒙文、藏文、維吾爾文的代表,可以請人翻譯。不能寫票的代表,可以請人代寫。

  七、投票時,執行主席和監票人先行投票,隨後其他投票人按照投票的路線進行投票。

  八、投票結束後,當眾開啟票箱,由秘書長派定的計票人清點選票,並將結果報告執行主席。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的人數,本次選舉或者表決有效;票數多於投票的人數,本次選舉或者表決無效。

  九、計票完畢後,由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或者表決的結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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