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1979年)
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1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確認已明令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79年11月21日 |
1984年修訂 |
1979年11月21日國務院發布 1999年5月23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施行,本條例廢止 |
第一條 為鼓勵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凡集體或個人的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的科學研究成果,在科學技術的發展中有重大意義的,可授予自然科學獎。
第三條 自然科學獎分為四等:
獎勵等級 | 榮譽獎 | 獎金 |
---|---|---|
一等獎 | 榮譽證書和一等獎章 | 一萬元 |
二等獎 | 榮譽證書和二等獎章 | 五千元 |
三等獎 | 榮譽證書和三等獎章 | 二千元 |
四等獎 | 榮譽證書和四等獎章 | 一千元 |
第四條 凡屬本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科學研究成果中有特別重大意義的,可給予特等獎。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報國務院批准,另行獎勵。
第五條 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全國性學術團體和由副研究員或相當於副研究員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十人以上聯名,均可推薦請獎項目。
第六條 請獎項目分別由中國科學院、教育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家農業委員會、衛生部、國家經濟委員會以及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務院國防工業辦公室等單位歸口組織初審。初審時應通過同行審議,進行評選,並對獎勵等級提出建議。
第七條 國家科委統一領導自然科學獎勵工作。
國家科委設立自然科學獎勵委員會,負責評定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然後由國家科委核准、授獎。
第八條 自然科學獎,屬於個人得的,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授予個人;屬於集體得的榮譽證書授予集體,獎章授予集體和對該項科學研究工作貢獻最大的人員,獎金根據參加該項科學研究工作人員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條 凡旅居國外的華僑和外國人士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獲得優異成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也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授予自然科學獎。
第十條 推薦和評定請獎項目,應當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過去頒布的有關自然科學獎勵的條例或規定,凡與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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