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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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2004年8月11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編輯]

第18號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長 金人慶
2004年8月11日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編輯]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採購行為,加強對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採購單位」)進行政府採購貨物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採購單位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採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並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第四條 貨物服務採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准。

第五條 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以及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採購單位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第八條 參加政府採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

外國供應商依法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招標[編輯]

第十一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採購人可以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也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採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採購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採購和管理人員;

(三)採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

採購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三條 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招標的,應當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協議,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招標採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五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採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六條 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採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第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六)合同主要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並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製作紙質招標文件,也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網絡媒體上發布電子招標文件,並應當保持兩者的一致。電子招標文件與紙質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招標採購單位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並明確相應的評審標準和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招標採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招標文件徵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招標文件印製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採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依據。

第二十四條 招標採購單位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出招標文件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採購單位根據招標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投標人參加的現場考察。

第二十六條 開標前,招標採購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招標採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可以視採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第三章 投標[編輯]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並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和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投標文件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採購單位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拒收。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採購單位。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籤署、蓋章,並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標的採購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採購人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採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採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採購單位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向招標採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招標採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1%。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採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聯合體投標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合同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採購單位逾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編輯]

第三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招標採購單位在開標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督開標活動。

第三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採購單位主持,採購人、投標人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評標時不予承認。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準,並修改單價;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招標採購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責成招標採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採購單位負責組織,具體評標事務由招標採購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並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並做出評價;

(二)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做出解釋或者澄清;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採購人委託按照事先確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向招標採購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採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複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

招標採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採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標。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並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市場行情,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

招標採購機構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保密;

(四)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六)配合招標採購單位答覆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第五十條 貨物服務招標採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

第五十一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標準定製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第五十二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後,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上述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然後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30%。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

A1、A2……A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第五十三條 性價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後,計算出每個有效投標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的匯總得分,並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商數(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評標總得分=B/N

B為投標人的綜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別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A1、A2……An分別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N為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標文件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1.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做出響應。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採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2.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3.採用性價比法的,按商數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商數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商數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五)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投標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第五十五條 在評標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五十六條 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一)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條 在招標採購中,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予以廢標,並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

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採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准。

第五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辦法的確定,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採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六十條 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採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後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以此類推。

第六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招標採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六十二條 中標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採購單位的名稱和電話。

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採購單位提出質疑。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做出答覆。

質疑供應商對招標採購單位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招標採購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

處理投訴事項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採購單位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六十五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採購合同副本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採購檔案,妥善保管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並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六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五)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

(七)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或者與中標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託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採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十)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九條 招標採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與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第七十條 採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並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終止招標活動,依法重新招標;

(二)中標候選供應商已經確定但採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按順序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三)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採購人、投標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招標的,或者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辦理政府採購招標事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三條 招標採購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文件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採購項目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三)與招標採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招標採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採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投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五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第七十六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採購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第七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投標人的投訴無故逾期未作處理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有本辦法規定的中標無效情形的,由同級或其上級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從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或者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八十四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八十五條 政府採購貨物服務可以實行協議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但協議供貨採購和定點供應商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確定的,應當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協議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六條 政府採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進行招標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辦法執行。

第八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採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9年6月24日頒布實施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3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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