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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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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2005年8月22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0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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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號

財政部信訪工作辦法》已經2005年8月17日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金人慶
2005年8月22日


財政部信訪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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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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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部信訪工作,保持財政部門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信訪工作,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對信訪人提出的投訴、申訴、檢舉、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及時、正確處理信訪人反映的問題。

第三條 財政部信訪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解決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信訪工作,使信訪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充分發揮其聯繫群眾、反饋民意、民主監督、化解矛盾的作用。

第四條 財政部信訪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各級領導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閱批來信,接待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指導、督促財政部及本單位信訪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及時協調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具體辦理信訪事項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嚴格依法辦事,妥善處理信訪事項。

第六條 財政部信訪工作應當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對投訴、檢舉及反映問題的信訪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調查處理的信訪事項,應當由被舉報單位上一級機關或有關部門查證,不得將舉報信或舉報內容轉交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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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財政部設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財政部信訪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

(二)擬訂財政部信訪工作規章制度;

(三)指導、督促國務院批轉財政部辦理的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重大或異常信訪事件。

第八條 財政部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是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財政部辦公廳,負責落實領導小組布置的各項任務,承辦日常信訪工作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受理信訪事項,組織處理信訪人來信,接待或安排接待信訪人來訪;

(二)向部內有關單位交辦信訪事項,並協調、催辦、檢查,必要時配合了解信訪事項情況;

(三)在信訪信息系統登記信訪事項,公布信訪事項處理進程及結果(舉報類除外);

(四)協調辦理國務院及有關單位交辦的信訪事項;

(五)督促辦理部領導批示的信訪事項;

(六)統一書面回覆信訪人信訪事項是否受理及處理結果;

(七)研究、分析財政部信訪工作情況,編寫有關工作簡報,反映、報告信訪工作情況;

(八)對部內各單位信訪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依法提出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責任人的行政處分建議;

(十)就重大、複雜信訪事項組織召開信訪聽證會。

第九條 部內各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具體承辦有關信訪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研究、處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向信訪辦書面回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

(三)組織研究、分析信訪中反映的情況,提出完善和改進工作建議。

第三章 信訪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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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財政部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領導接待來訪。領導接待來訪的時間、地點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財政部信訪辦工作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工作電話向社會公布。接待來訪工作時間和地點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發生變更,應當於7日內重新公布。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處理程序:

(一)信息接收。信訪人採取來信方式的,當日來信,當日拆封,將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併裝訂;採用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方式的,收到當日將信訪人提供的信息轉為書面形式並裝訂。

(二)登記。將信訪人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提供信息時間和主要內容輸入信訪信息系統。

(三)受理。信訪辦自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該信訪事項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對不屬於財政職責範圍的事項,信訪辦應當報告領導小組同意後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應當受理部門或機構。信訪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四)報告。對投訴、申訴、檢舉信件和意見、建議涉及重要工作的,信訪辦應當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負責人。

(五)分轉。對於受理的信訪事項,信訪辦按照來信內容和部內各單位職責分工轉送有關單位辦理。需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六)轉辦。依據職責屬於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辦理的信訪事項,轉送下級財政部門處理,並抄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要求下級財政部門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七)承辦。部內單位收到信訪辦交給本單位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立即指定專人辦理。承辦人應當恪盡職守,依法辦事。承辦人員可以電話聯繫、約見、走訪信訪人,聽取信訪人陳述情況。承辦人可以運用諮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辦理信訪事項。對於重大的信訪事項,可以採取主要領導走訪制。

(八)督查。對國務院及有關單位交辦、轉辦、協辦的信訪事項,各單位應當儘快辦理上報。信訪辦要加強督查工作。

(九)答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領導小組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各單位應當按信訪辦規定的辦理時限,向信訪辦提交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信訪辦統一答覆信訪人。

第十三條 各單位對信訪人要文明、熱情、誠懇,耐心聽取來訪群眾的陳述,了解問題要點和來訪人基本要求,如實記錄。

對來訪人詢問有關財稅業務、舉報違反財稅法規等方面的問題,必要時按照部內職責分工由相關單位直接接談。

第十四條 信訪事項經調查核實,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作出相應的決定,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二)信訪人的請求有一定合理性,應當對信訪人作出解釋,同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議。

(三)信訪人的請求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不予支持,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地方財政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申請財政部複查、覆核的,辦理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對於重大、複雜信訪事項的覆核,信訪人可以申請舉行聽證。

第十六條 信訪辦應當就以下事項向領導小組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及被投訴較多的單位;

(二)轉辦、督辦情況;

(三)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四)信訪工作中提出的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及被採納情況。

第十七條 檔案管理。

(一)信訪信息原稿由信訪辦存檔,妥善裝訂保管。保存期3年,期滿銷毀。

(二)各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清理本單位承辦的信訪材料,將收集、整理後的相關材料退回信訪辦歸檔。各單位可根據需要留存原信複印件。

(三)地方財政部門報來的調查處理報告,送領導小組及有關單位閱批後退回信訪辦存檔。

(四)信訪工作簡報,由信訪辦存檔。

(五)信訪年度工作報告經領導小組閱批後退回信訪辦存檔。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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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1日發布的《財政部信訪工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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