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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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號公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編輯]第4號
《企業財務通則》己於1992年11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仲藜
1992年11月30日
企業財務通則
[編輯]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企業財務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是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財務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規範。
第三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章程等文件或者變更文件的複製件。
第四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編輯]第六條 設立企業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註冊資金。
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第七條 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採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企業投資。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八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轉增資本金。
第九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企業依法享有經營權,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企業借入的資金為企業的負債,包括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
流動負債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第十一條 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經營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編輯]第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十三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提壞帳準備金。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當期費用。
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末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
第十四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協作件以及商品等。
低值易耗品和周轉使用的包裝物等,在領用後,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攤入費用。
存貨盤盈、盤虧、毀損的淨收益或者淨損失,計入當期費用。其中,存貨毀損的非常損失,計入當期損失。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編輯]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淨收入與其帳面淨值的差額,以及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的淨收益或者淨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以前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設備、材料等專用物資,預付的工程價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試運轉發生的淨支出,計入工程成本發生的營業性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折舊年限、折舊辦法以及計提折舊的範圍由財政部確定。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確定加速折舊幅度。
固定資產折舊,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採取分期攤銷或者預提的辦法,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編輯]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規定期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期限的,按照預計使用期限或者不少於十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第二十一條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自投產營業之日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第二十二條 其他資產包括特准儲備物資等。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編輯]第二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企業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有價證券以及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四條 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對外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淨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以購買債券方式對外投資的,實際支付款項與債券面值的差額,為企業債券的溢價和折價,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攤銷或者轉銷。
以購買股票方式對外投資的,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股利的,將實際支付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後的差額,作為對外投資。
第二十五條 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交所得稅以後,計入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
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其投出時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編輯]第二十六條 企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資、直接材料、商品進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企業為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分配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二十七條 企業發生的銷售(貨)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貨)費用包括銷售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應當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差旅費、廣告費,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人員工資和其他經費等。
管理費用包括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諮詢費、訴訟費、稅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開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上交上級管理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淨支出、匯兌淨損失、銀行手續費等。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各項罰款、贊助、捐贈支出;在公積金、公益金中開支的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編輯]第二十九條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於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收入。
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銷售折扣,沖減當期營業收入。
第三十條 企業的利潤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淨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淨額。
投資淨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後的數額。
營業外收支淨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數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延續五年未彌補的虧損,用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利潤按照國家規定做相應的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
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財物損失,違反稅法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按照國家規定轉增資本金等。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九章 外幣業務
[編輯]第三十三條 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
企業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某種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四條 企業各種外幣項目(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的期末餘額,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發生的匯兌淨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攤(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併入企業的清算損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十六條 企業發生外幣調劑業務時,外幣金額按照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章 企業清算
[編輯]第三十七條 企業按照章程規定解散或者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八條 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機構的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等,計入清算費用,由企業現有財產優先支付。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入或者損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三十九條 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在同一順序內不足清償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四十條 清算終了,企業的清算淨收益,依法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投資者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規定進行分配。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編輯]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企業應當定期向投資者、債權人、有關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資金增減和周周轉情況、稅金繳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變動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報出財務報告以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企業總結、評價本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資產負債率、資本金利潤率、銷售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第十二章 附則
[編輯]第四十四條 本通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由財政部依據本通則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通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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