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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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1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編輯]

第91號

財政部關於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共中央宣傳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11月29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編輯]

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決定,並經中共中央宣傳部同意,對《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在第十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原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相應順延,增加內容為:「各級財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化事業建設費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編輯]

第一條 根據十四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引導和調控文化事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即按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檯球、保齡球等各種營業性娛樂場所營業收入的3%和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中央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後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具體按照財政部《關於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執行。

第四條 中央級文化事業建設費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中央文明委辦公室)管理。省級文化事業建設費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明委辦公室)管理。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支出範圍。文化事業建設費主要用於國家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進行宏觀調控等方面的開支。

中央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具體支出範圍包括:

(一)重大活動經費。即用於舉辦有關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開支:

1.由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比表彰支出;

2.由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的各類思想道德教育活動等所需支出;

3.由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的大型綜合文藝演出、慶典等活動的補助;

4.由中央文明委責成或批准有關部門承辦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等活動的補助。

(二)培訓經費。即用於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組織的宣傳文化事業人才培訓和教學設備等方面的補助。

(三)優秀作品獎勵經費。即由中央文明委組織的用於支持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優秀作品的創作和獎勵。

(四)中央級國家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維修購置補助經費。

(五)中央級國家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的特殊需要。

省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支出範圍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開支:

(一)部門和單位人員支出、正常辦公支出、行政後勤支出、職工福利支出。

(二)部門和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特殊情況,報經中央文明委辦公室、省文明委辦公室審核批准後個案處理。

(三)宣傳文化企業的支出。

(四)其他不屬於文化事業建設費開支範圍的支出。

第七條 預算的編報、核定和執行。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根據「先收後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重點扶持」的原則編制和核定。

(一)中央級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年度預算的編報和核定。由中央文明委辦公室提出當年支出預算建議數和具體項目。財政部根據上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征繳入庫數和當年預計征繳入庫數核定年度支出預算。

(二)中央級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的執行。財政部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和收入繳庫情況按季將經費撥給中央文明委辦公室。中央文明委責成或批准有關部門和單位承辦的項目和活動,其經費由中央文明委辦公室在財政部核定的年度預算指標之內撥付有關主管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

(三)省級文化事業建設費年度支出預算的編報、核定和執行辦法參照前兩款制定。

第八條 預算的調整。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年終入庫數超過當年財政部門核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數時,超過的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時予以安排;財政部門核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數,超過當年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年終入庫數與上年結餘數之和時,相應調減當年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

第九條 決算的編報和核批:

(一)中央文明委辦公室於年度終了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編制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決算,並附文字說明,於下年度3月上旬報送財政部核批。

(二)由中央文明委責成或批准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承辦的項目和活動所開支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分別由承辦的主管部門編制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決算並附文字說明,於下年度2月上旬報中央文明委辦公室審核匯總。

(三)省文明委辦公室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本省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年終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批。

(四)省文明委責成或批准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承辦事項開支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其決算編報按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將本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年終決算隨地方文教事業費決算一併報送財政部審核、匯總。

第十條 年終結餘的處理。

中央文明委辦公室及有關部門、省文明委辦公室及有關部門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年終結餘,隨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一)中央文明委辦公室、省文明委辦公室未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餘,由同級財政部門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業建設費支出預算時安排使用。

(二)有關部門未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事項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結餘,分別繳回中央文明委辦公室、省文明委辦公室。

第十一條 監督和檢查:

(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財政部門應定期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違反本辦法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化事業建設費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省級文化事業建設費使用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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