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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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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3年11月12日
1990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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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以下簡稱郵電部)是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郵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以下簡稱郵電管理局)是地區郵政管理機構,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

第三條 市、縣郵電局(含郵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經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該地區的郵政工作。

郵電支局、郵電所、郵政支局、郵政所是辦理郵政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郵亭、郵政報刊亭等是郵政企業的服務點。

郵電代辦所視同郵政企業所屬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

第五條 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業務時,應當協商一致,並簽訂代辦合同。

第六條 凡使用我國郵政業務的一切單位或者個人統稱郵政用戶(以下簡稱用戶)。

第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負有保護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郵件安全的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郵政業務進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動。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郵件在運輸、傳遞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扣留。

第八條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檢查、扣留郵件,凍結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依法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出具相應的檢查、扣留、凍結通知書,並開列郵件、匯款、儲蓄存款的具體節目,辦理檢查、扣留、凍結手續後,由郵政企業指派專人負責揀出,逐件登記後辦理交接手續;對於不需要繼續檢查、扣留、凍結或者查明與案件無關的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應當及時退還郵政企業。郵件、匯款、儲蓄存款在檢查、扣留、凍結期間造成丟失、損毀的,由相關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負責賠償。

第九條 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依法沒收國內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出具法律文書,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沒收進出口國際郵遞物品應當由海關作出決定,並辦理手續。

第十條 有關單位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查閱郵政業務檔案時,必須憑相關郵政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出具的書面證明,並開列郵件具體節目,向相關縣或者縣級以上的郵政企業、郵電管理局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妨害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一)損壞郵政設施; 

(二)在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門前或者出入通道設攤、堆物,妨害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運郵車輛通行;

(三)在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無理取鬧或者擾亂正常秩序;  

(四)阻礙郵政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尋釁滋事; 

(五)攔截郵政運輸工具、非法阻礙郵件運遞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六)非法檢查或者截留郵件; 

(七)其他妨害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或者郵政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

第二章 郵政企業的設置和郵政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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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置標準,由郵電部規定;郵政企業的設置或者撤銷,由郵電部批准;分支機構的設置或者撤銷,由郵電管理局批准,報郵電部備案。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的設置和郵政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住宅區或者舊城區成片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和設置與之配套的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和郵政設施。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依法設置郵亭、郵政報刊亭、郵筒、信箱或者流動服務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 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是居民樓房的配套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將其納入民用住宅建築設計標準。 

居民樓房每一單元的地面層應當安裝與住戶房號相適應的信報箱或者在樓房集中處設置信報箱間(群),供住戶接收郵件使用。

信報箱由居民樓房的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也可以委託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維修、更換,所需工料費由委託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飯店、應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郵政企業應當提供郵政業務服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因建設需要,徵用、拆遷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或者郵政設施時,應當與當地郵政企業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應當將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郵政設施遷至適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費用由徵用、拆遷單位承擔。

第三章 郵政業務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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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經營國內、國際郵件的寄遞業務和郵件的特快專遞業務。 

國內郵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互寄的郵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郵件稱港澳台地區郵件;國際郵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地區之間互寄的郵件和其他國家、地區通過中國境內經轉的郵件。

第二十條 國內報刊發行業務是指報刊社委託郵政企業發行報紙、雜誌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報刊社委託郵政企業發行報刊時,應當根據報刊發行的範圍向指定的郵政企業或者郵政報刊發行局,出具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出版和領有報紙、期刊登記證的證明。郵政企業有接辦發行能力的,應當與報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報刊發行合同。

第二十二條 郵政儲蓄、郵政匯兌業務是郵政企業為國家積聚資金、溝通經濟往來所經辦的金融業務,由郵電部統一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金融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各相關銀行應當為郵政企業辦理的儲蓄、匯兌業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各項郵政業務的具體種類和郵件分類,由郵電部規定。

第四章 郵政業務資費和郵資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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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是指郵政專營的國內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資費;非基本資費是指基本資費以外的郵政業務資費。 

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非基本資費由郵電部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制定和調整郵政業務資費的依據是:

(一)以保證郵政通信企業的成本費用和自我發展能力為原則,適應社會需要;

(二)國內郵政業務資費,依據支出費用的變動相應調整;

(三)國際郵政業務資費,依據「萬國郵政聯盟」的規定和國際、國內成本費用以及人民幣匯率比價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郵資憑證是郵電部發行的,作為郵件納費標誌的有價證券,包括郵票,印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上的郵票圖案,郵資機打印的郵資符志。

第二十七條 「萬國郵政聯盟」發行的國際回信券,可以根據國際統一規定,兌換成等於特定重量級別的特定類別資費的郵票,但是不得兌換現金。

第二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仿印郵票圖案的,必須按照仿印郵票圖案的有關規定,報經郵電部郵票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郵電管理局審核、批准。

印刷單位不得承印未經批准的仿印郵票圖案和與郵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條 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當地郵電管理局監製。 

第三十條 印製明信片必須符合郵電部規定的規格標準。

縣以上郵政企業,經郵電管理局批准,可以印製、發行帶有「中國人民郵政」字樣的明信片;其他單位印製明信片,由當地郵電管理局監製,但不得帶有「中國人民郵政」字樣。

第五章 郵件的寄遞和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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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常信函,免費寄遞,其他軍人不得免費寄遞信函。義務兵寄遞平常信函的監督管理辦法由郵電部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符合郵電部規定的准寄內容、封裝規格、書寫格式,並正確書寫郵政編碼,其中,用戶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郵件封面和郵政業務單式上不得印(寫)有或者粘貼與郵件無關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郵資憑證正面不得塗抹、覆蓋其他物品;不得使用偽造、仿印、剪割拼補、加工去污的郵資憑證。

第三十三條 禁止寄遞或者在郵件內夾帶下列物品:

(一)法律規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爛的物品;

(六)各種活的動物; 

(七)各種貨幣; 

(八)不適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九)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物品。 

前款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准交寄規定並確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條 國內限量寄遞物品由郵電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 對於違反禁寄、限寄規定寄遞的物品,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不予寄遞;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逾期不領的就地處理;

(三)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損毀其他郵件、設備的,由寄件人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前款(二)項、(三)項處理所需的費用,由寄件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新建的企業、事業、居民住宅,應當由單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門到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單位更改名稱、收件人變更地址,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也可以辦理郵件改寄新址手續。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登記地點和電話號碼。

具備下列條件者,有關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予以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安排投遞:

(一)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通行條件;

(二)有公安機關統一編制的門牌號數; 

(三)已安裝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者已設立收發室;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的,應當辦妥手續。

第三十七條 郵件的投遞方式,除郵電部另有規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遞:

(一)按址投遞

城鎮居民的郵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遞到平房院落門口或者樓房地面層的信報箱或者收發室。單位、單位內附設的機構和個人以及單位院內宿舍用戶的郵件,投遞到單位收發室。收發室應當設在樓房的地面層,兩個以上單位同在一處的,應當商定統一接收郵件的地點。需要上樓投遞郵件、報刊的,用戶應當與相關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協商,並按照規定由用戶支付特殊服務費。

農村、牧區的郵件,根據交通條件和郵件量的具體情況,一般投遞到鄉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點;鄉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郵件,由鄉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協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寄交船舶的郵件,投遞到船舶隸屬單位的收發室。 

(二)用戶領域

必須憑通知單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辦理手續才能領取的郵件,以郵政信箱(用戶專用信箱)號碼為收件人地址的郵件,存局候領的郵件,超出按址投遞規定重量的郵件以及大宗郵件,採用用戶領取的方式。

第三十八條 收件人領取給據郵件,收款人兌領匯款,應當向相關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交驗本人有效證件,並在相關單式上蓋章或者簽名。

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託,代收給據郵件(匯款)時,應當交驗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證件,經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確認後,由代收人蓋章或者簽名接收。

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

第三十九條 收件人接收給據郵件時發現封皮破損,應當場聲明,並核對內件。確屬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的責任而造成內件短少、損毀的,或者由於郵政企業、分支機構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賠償。由於收件人所在單位收發人員的過失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者,相關收發人員應當承擔規定的賠償責任。

郵件運遞的具體要求由郵電部規定,並予以公告。郵件運遞違反郵電部規定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向用戶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郵電部規定。

第四十條 用戶誤收的郵件,應當及時退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用戶誤拆的郵件應當重封簽章後退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並對誤拆郵件的內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條 單位收發人員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認真點核無誤後,在相關清單上蓋章簽收。

收發人員對於各種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送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第六章 郵件的運輸、驗關和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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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郵電部、郵電管理局應當把郵件運輸流向流量變化情況及時通告相關運輸部門。各運輸部門應當根據郵政通信需要,優先提供有效的車次、航班、艙容。

相關運輸部門應當在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妥善安排裝卸、儲存郵件和作業所需的場地、出入通道、房屋,以及通報行車或者航行情況的信息設施。

新建、改建、護建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應當統一規劃郵件存放、轉運所需的場地和通道,其有關基建費用由郵政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郵政企業委託運輸單位運送郵件,應當簽訂運郵協議。

第四十四條 運輸單位承運的郵件應當先於貨物發運。因故臨時停運或者改變運行時間、停靠位置時,運輸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

第四十五條 載有郵件的船舶應當懸掛郵旗,各有關港口對於懸掛郵旗的船舶應當優先放行。

第四十六條 運輸單位承運郵件,除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派員押運者外,應當與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辦理交接簽收手續。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郵件在運輸單位保管期間或者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短少、損毀等,相關運輸單位應當按照運郵協議的規定予以賠償。 

運郵船舶發生海難必須拋棄所載貨物時,非至最後,不得拋棄所運郵件。

第四十七條 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的車、船、郵政工作人員通過橋梁、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在運遞郵件時,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可以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運郵車輛或者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遞郵件途中違章,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再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依據運輸工具到站(港)、離站(港)時間和運遞時限制訂的作業時間表應當在變更前三日通知海關。海關應當按照郵政企業通知的作業時間表派員到場監管國際郵袋、查驗進出口國際郵遞物品;逾時不到場,延誤運遞時限造成的相關責任,由海關承擔。

海關依法查驗國際郵包時,在設關地應當與用戶當面查驗。收、寄件人不能到場的,由海關開拆查驗,郵政工作人員在場配合。被開拆查驗的郵包,由海關和郵政企業共同封裝,雙方加具封簽或者戳記。海關依法開拆查驗的印刷品,應當重封並加具海關封簽或者戳記。

第四十九條 用戶交寄應當施行衛生檢疫或者動植物檢疫的郵件,必須附有檢疫證書。檢疫部門應當及時對郵件進行驗放,以保證郵件的運遞時限。

第五十條 海關、檢疫部門依法查驗國際郵遞物品或者檢疫郵件,應當注意愛護;需要封存時,除向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發出通知外,應當同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履行交接手續,並負責保管,封存期不得超過四十五日。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封存期的,應當徵得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及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並以不致造成被封存國際郵遞物品或者郵件的損失為前提。被封存國際郵遞物品或者郵件退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時,郵政工作人員應當核對無誤後予以簽收。

依法沒收國際郵遞物品或者經衛生、動植物檢疫必須依法銷毀的郵件,海關或者檢疫部門應當出具沒收或者檢疫處理通知單,並及時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和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

國際郵遞物品在依法查驗、封存期間,發生丟失、短少、損毀等,由海關或者檢疫部門負責賠償或處理。

第五十一條 依法查驗郵遞物品或者對郵件實施檢疫需要使用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的場地和房屋時,由郵政企業與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能協商解決。

第五十二條 由海關依法處理的無着進口國際郵包,海關應當支付相關郵政費用。

第五十三條 出口國際郵件的海關關單的傳遞方式由海關總署與郵電部商定。

第七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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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五十六條 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標誌服或者郵政日戳、郵政夾鉗、郵袋等郵政專用品的,由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有關物品。

第五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偽造郵資憑證,未經許可仿印郵票圖案或者印製帶有「中國人民郵政」字樣明信片的,由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由於用戶的故意,交寄的郵件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郵資憑證的,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不予發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並處以應付郵資十倍的罰款;無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辦理撤回手續的,作為無着郵件處理。

第五十八條 郵政工作人員隱匿、毀棄、私拆、盜竊郵件,貪污、冒領用戶款項的,郵政企業應當追回贓款贓物,可以並處罰款,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辦法由郵電部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郵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者已退還但泄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依照《郵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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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是指縣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

第六十三條 郵電部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規章。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郵電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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