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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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6號發布 2020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9號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不作為一級預算,其收支納入本級預算。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運行,一般公共預算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適當安排資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四條 預算法第六條第二款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
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為與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本條第二款所稱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所稱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本級預算撥款收入和其相對應的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
部門預算編制、執行的具體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規定。
第六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和項目。
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採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各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部門批覆後20日內由單位向社會公開。單位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單位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第七條 預算法第十五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範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九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轉移支付;
(二)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財力補助;
(三)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
第十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給予下級政府,並由下級政府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評估後的專項轉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
(二)設立的有關要求變更,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
(三)設立依據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予以取消。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二章 預算收支範圍
[編輯]第十二條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規定標準向特定對象收取費用形成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照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國有資產收入等。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轉移性收入,是指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調入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收入的無隸屬關係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三條 轉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調出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支出的給予無隸屬關係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包括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相對應的各項目支出和轉移性支出。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應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按照規定上繳國家的利潤收入、從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等轉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一般公共預算補助收入、集體補助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補助的具體辦法,按照統籌層次由上級地方政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編輯]第十九條 預算法第三十一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准的預算。
第二十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依據規範的程序,對預算資金的投入、使用過程、產出與效果進行系統和客觀的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規定作為改進管理和編制以後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預算支出標準,是指對預算事項合理分類並分別規定的支出預算編制標準,包括基本支出標準和項目支出標準。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制定本地區或者本級的預算支出標準。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於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中央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草案。
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並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按照規定報財政部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匯總地方預算草案或者地方預算,匯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區域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有關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草案,按照規定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後,按照規定期限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或者本級總預算,應當於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時,發現不符合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時,發現下級預算草案不符合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由本級政府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徵求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徵收預測情況。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部署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具體編制。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預算法和本條例規定,制定本級預算草案編制規程。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預算草案時,應當根據資產配置標準,結合存量資產情況編制相關支出預算。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地方上解收入、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入資金、其他調入資金。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餘額的限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入資金、其他調入資金。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上一年度結餘、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對地方的轉移支付、調出資金。
第三十六條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上一年度結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轉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轉移支付、調出資金。
第三十七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餘、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地方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
第三十八條 地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餘、上級對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
地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上解上級支出。
第三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預算撥款收入、預算撥款結轉和其他收入。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應當編列到款。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開展預算評審。
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並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四十二條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餘額管理,是指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債務的餘額限額內,決定發債規模、品種、期限和時點的管理方式;所稱餘額,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債務未償還的本金。
第四十三條 地方政府債務餘額實行限額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總限額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務餘額不得突破國務院批准的限額。
第四十四條 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稱舉借債務的規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的總和,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一般債務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用於公益性事業發展的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債務;專項債務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用於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的專項債券。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下達的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提出本級和轉貸給下級政府的債務限額安排方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將增加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接受轉貸並向下級政府轉貸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使用轉貸並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地區政府債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可以將舉借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國務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國務院可以相應抵扣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等資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將國務院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再轉貸給下級政府。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提出預警,並監督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本年度轉移支付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至下一級政府,具體下達事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辦理。
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外,提前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90%;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70%。其中,按照項目法管理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併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
第四十九條 經本級政府批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額度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年度終了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預算周轉金收回並用於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五十條 預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度終了時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終了時仍未用完的資金。
預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結餘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終了時,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扣除預算支出實際完成數和結轉資金後剩餘的資金。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編輯]第五十一條 預算執行中,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落實財政稅收政策措施,支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管理預算支出以及相關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監督等制度和辦法;
(三)督促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征繳預算收入;
(四)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用款計劃,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監督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五)統一管理政府債務的舉借、支出與償還,監督債務資金使用情況;
(六)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規範賬戶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按照規定使用預算資金;
(七)匯總、編報分期的預算執行數據,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八)組織和指導預算資金績效監控、績效評價;
(九)協調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國庫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第五十二條 預算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開設的用於管理核算特定專用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所稱特定專用資金,包括法律規定可以設立財政專戶的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贈款,按照規定存儲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特定專用資金。
開設、變更財政專戶應當經財政部核准,撤銷財政專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戶的核准、管理和監督工作。
財政專戶資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財政專戶資金。
財政專戶資金應當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納入統一的會計核算,並在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單獨反映。
第五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本單位預算執行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二)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支出管理,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對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四)匯總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執行,並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規定徵收預算收入,除依法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等預算收入外,應當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國庫。
第五十六條 除依法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等預算收入外,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義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資金撥付的管理,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按照預算撥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付資金。除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在預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或者超計劃的資金撥付,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二)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審定的用款計劃和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資金;
(三)按照進度撥付,即根據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資金。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央政府債務餘額限額,合理安排發行國債的品種、結構、期限和時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合理安排發行本地區政府債券的結構、期限和時點。
第五十九條 轉移支付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應當由財政部門辦理,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對下級政府部門和單位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或者撥付轉移支付資金。
第六十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遵守財政制度,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合理安排支出進度。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規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會計核算。
第六十二條 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後,委託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後,委託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應當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十三條 中央國庫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地方國庫業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地方財政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務規程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四條 各級國庫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入入庫、解庫、庫款撥付以及庫款餘額情況的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報。
第六十五條 各級國庫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預算收入繳庫的規定,不得延解、占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
第六十六條 各級國庫必須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簽發的撥款憑證或者支付清算指令於當日辦理資金撥付,並及時將款項轉入收款單位的賬戶或者清算資金。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
第六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國庫應當建立健全相互之間的預算收入對賬制度,在預算執行中按月、按年核對預算收入的收納以及庫款撥付情況,保證預算收入的徵收入庫、庫款撥付和庫存金額準確無誤。
第六十八條 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退庫的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者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准。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具體退庫程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辦理預算收入退庫,應當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申請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第六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協調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與國庫的業務工作。
第七十條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文件,凡涉及減免應繳預算收入、設立和改變收入項目和標準、罰沒財物處理、經費開支標準和範圍、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以及會計核算等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規定;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徵求財政部意見。
第七十一條 地方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規章和規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減免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不得影響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徵收;違反規定的,有關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有權拒絕執行,並應當向上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以及財政部報告。
第七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財政部門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七十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有權監督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管理有關工作,對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評價、考核。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與本級各預算收入相關的徵收部門和單位徵收本級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減征、免徵、緩徵或者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具體報告內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級政府規定。
第七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預算執行情況,包括預算執行旬報、月報、季報,政府債務餘額統計報告,國庫庫款報告以及相關文字說明材料。具體報送內容、方式和期限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
第七十六條 各級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預算收入徵收情況,並附文字說明材料。
各級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應當與相關財政部門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收支情況等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第七十八條 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稱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實際完成數超過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收入數的部分。
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所稱短收,是指年度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實際完成數小於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收入數的情形。
前兩款所稱實際完成數和預算收入數,不包括轉移性收入和政府債務收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增列的赤字,可以通過在國務院下達的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予以平衡。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者其他預算資金、減少支出等方式實現收支平衡;採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可以通過申請上級政府臨時救助平衡當年預算,並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歸還。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厲行節約、節約開支,造成本級預算支出實際執行數小於預算總支出的,不屬於預算調整的情形。
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並優先用於償還相應的專項債務;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年度預算確定後,部門、單位改變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或者預算關係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係的同時,相應辦理預算、資產劃轉。
第五章 決算
[編輯]第八十條 預算法第七十四條所稱決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准的預算收支和結餘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八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製發中央各部門決算、地方決算以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編制決算草案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部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要求,部署編制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製發本級政府各部門決算、下級政府決算以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第八十二條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各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第八十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據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據對賬工作。
決算各項數據應當以經核實的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會計數據為準,不得以估計數據替代,不得弄虛作假。
各部門、各單位決算應當列示結轉、結餘資金。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基礎上,連同本部門自身的決算收入和支出數據,匯編成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詳細說明,經部門負責人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八十五條 各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制收入年報以及有關資料並報送財政部門。
第八十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預算、預算會計核算數據等相關資料編制本級決算草案。
第八十七條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對於上下級財政之間按照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當在決算時辦理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決算草案應當及時報送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自本級決算經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決算以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自本級決算經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決算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六章 監督
[編輯]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接受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認真研究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改進預算管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及時答覆。
第九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違反預算法、本條例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本級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下級政府應當接受上級政府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根據上級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嚴格執行上級政府作出的有關決定,並將執行結果及時上報。
第九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對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
財政部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和財政部的授權,依法開展工作。
第九十二條 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九十三條 預算法第九十三條第六項所稱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是指:
(一)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凍結、動用國庫庫款;
(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將所收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國庫之外的其他賬戶;
(三)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辦理資金撥付和退付;
(四)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
(五)延解、占壓國庫庫款;
(六)占壓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
第九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突破一般債務限額或者專項債務限額舉借債務;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或者撥付轉移支付資金;
(三)擅自開設、變更賬戶。
第八章 附則
[編輯]第九十五條 預算法第九十七條所稱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的報告。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包括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財務報表和報表附註,以及以此為基礎進行的綜合分析等。
第九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政府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資有關行政法規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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