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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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 |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編輯]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的組成如下:
第二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6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24人
第三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0人
(二)除第一屆立法會外,上述選舉委員會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上述分區直接選舉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二、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三、二〇〇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二〇〇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