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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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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6年10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0號

(1996年10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具備如下資格:

1、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2、在外國無居留權;

3、年滿40周歲;

4、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5、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6、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述資格中,「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是指在表明參選意願前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滿20年。「在外國無居留權」是指不具有居英權或任何形式的外國居留權。

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放棄外國護照,包括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第三條 現職公務人員如願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在表明參選意願前,必須辭去公務人員職務,並離開工作崗位。

第四條 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應以個人身份接受提名。具有政黨或政治團體身份的人在表明參選意願前必須退出政黨或政治團體。

第五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選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的主持下進行。

第六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在香港以協商後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如下:

(一)提名

在推選委員會產生前,凡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須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表明參選意願,並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簡歷表》。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對已表明參選意願並遞交上述簡歷表的人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寫的事項提交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主任委員會議在推選委員會委員提名前公布參選人名單。

推選委員會委員根據主任委員會議公布的參選人名單,進行協商後以個人簽名方式提名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人選,每名委員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人選。

(二)確定候選人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對提名情況進行核查,凡獲得推選委員會委員50人或50人以上提名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

候選人名單及簡介印發全體推選委員會委員,並予公布。

(三)選舉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召集推選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向推選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本人情況和施政設想,並回答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提問。

推選委員會委員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推選委員會委員推選監票人負責監票。所投選票等於或少於投票人總數,投票有效;所投選票多於投票人總數,投票無效,須重新進行投票。

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選舉一位候選人。每張選票只選一位候選人的為有效票,多於一位候選人的為無效票。

候選人得票超過推選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即可當選。如果沒有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則對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選舉,得票多者當選。

監票人應將點票結果報告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公布選舉結果。

第七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舉過程應在推選委員會產生後的45天內完成。

第八條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選舉的監督工作,並處理投訴。

第九條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產生後,由籌委會報中國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條 本辦法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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