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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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守則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6年11月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3號

(1996年11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守則。

二、推選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必須履行推選委員會的兩項職責,即推舉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和選舉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在履行上述職責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實施細則。

三、委員以個人身份參加推選委員會,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四、委員應出席推選委員會的會議及其他與推選委員會工作相關的活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請假。

五、委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或其他任何不正當利益,如金錢、禮物、貸款等。如有任何疑慮,應主動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申報並徵詢意見。

六、委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利益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七、委員不得發表或引述針對參選人或候選人的虛假陳述,或進行人身攻擊。

八、委員應自覺自律,遵守本守則。如委員的行為、操守受到質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在其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有關委員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並作出解釋及說明,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可酌情作出處理。

九、本守則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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