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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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7年5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18號

(1997年5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以下簡稱「第一屆立法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一屆立法會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20名議員,功能團體選舉產生30名議員,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10名議員。

第三條 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其它有關資格和條件。

第四條 第一屆立法會的分區直接選舉採取多議席單票制或比例代表制,辦法分別如下:

(一)採取多議席單票制的選舉辦法。全香港劃分為4至9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2至5名議員。每位選民可在本選區內投票選舉一名候選人。

(二)採取比例代表制的選舉辦法。全香港劃分為3至5個選區,各政治團體、選舉組合根據其在各選區選舉中所得票的總數,按法律規定的計算辦法,確定各政治團體、選舉組合所獲的相應議席。

第五條 功能團體選舉產生30個議席。其中21個議席分配如下:商界第一組(香港總商會)、商界第二組(香港中華總商會)、工業界第一組(香港工業總會)、工業界第二組(香港中華廠商會)、金融界、金融服務界、社會福利界、地產及建造界、旅遊界、市政局、區域市政局、鄉議局、醫學界、衛生服務界、教育界、法律界、工程界、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會計界各1席;勞工界2席。其餘9個議席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以下15個組別中選擇9個組別予以分配:

體育演藝及文化出版界

勞工界

進出口界

紡織及製衣界

批發及零售界

資訊科技界

航運交通界

中國企業協會

漁農界

保險業界

酒店界

中醫界

高等教育界

飲食界

香港雇主聯合會

第六條 功能團體的選舉方式根據各功能團體的組成情況決定。以法團為單位組成的功能團體選舉,每個團體會員可投一票;由具有專業資格的個人組成的功能團體選舉,每名個人會員可投一票;既有團體會員又有個人會員的功能團體選舉,每個團體會員和每名個人會員均可投一票。

第七條 選舉委員會由8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其中,工商、金融界200名;專業界200名;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20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的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名。

選舉委員會前三大界別的委員由第五條所列的除市政局、區域市政局、鄉議局以外的17個功能組別和供香港特別行政區選擇的15個組別以及宗教界按照所分配的名額選舉產生。名額分配和具體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規定。

選舉委員會的第四大界別中,臨時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均為當然委員,區域性組織的代表和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的名額分配和具體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規定。

選舉委員會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名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然後由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第一屆立法會的10名議員。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全體立法會議員的百分之二十即12名。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採取下列辦法之一以確保當選的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不超過12人:

(一)將百分之二十的名額按比例分配在三類選舉中,在分區直接選舉中不得超過4名,在功能團體選舉中不得超過6名,在選舉委員會選舉中不得超過2名。在這三類選舉中,如果非中國籍的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當選人數超過分配名額,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 在分區直接選舉中,依照所有非中國籍的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當選者的得票率高低排序,得票率位於前四名者當選,其空出的議席由同一選區的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參選者遞補或補選。如採取比例代表制,處理辦法由特別行政區另行規定。

2. 在功能團體選舉中,依照非中國籍的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當選者的得票率高低排序,得票率位於前六名者當選,其空出的議席由同一組別的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參選者遞補或補選。

3. 在選舉委員會選舉中,依照非中國籍的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當選者的得票數多少排序,得票數位於前兩名者當選,其空出的議席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參選者遞補。

(二)將百分之二十的名額全部限定在功能團體選舉中。依照非中國籍的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當選者的得票率高低排序,得票率位於前十二名者當選,其空出的議席由同一組別的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參選者遞補或補選。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選舉前以法律規定可以由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參選的十二個議席的分配。

第九條 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 第一屆立法會的選舉須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第一屆立法會選舉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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