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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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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總章
制定機關:中華全國總工會
1925年5月於廣州
(在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上)
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
(原載中華全國總工會編印《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決議案及宣言》。)

第一章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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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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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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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團結全國工人,圖謀全國工人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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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機關暫設在廣州,並得擇定其他相當地址特設辯事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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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國境內之真正工人組合,均得為本會會員。凡產業工人已有全國一總組合之組織者,或一市或一縣一省的城市工人已有組合之組織者,由該總組合加入本會為會員;各單獨組合直接加入本會者,則須經本會之審查認可。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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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職任如左:
  (一)發展全國工人的組織;
  (二)統一全國工會運動,務期密切的團結;
  (三)整理各工會的組織系統;
  (四)指揮各工會的行動;
  (五)仲裁各工會間或各工會之爭端;
  (六)一發佈全國工人共同奮鬥之目標;
  (七)代表全國工人與國際工人謀密切之結合;
  (八)提高工人智識,聯絡互相感情;
  (九)促進各工會彼此間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設法解決救濟及職業介紹等事項。

第二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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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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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最高機關為全國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得舉行臨時大會,均由本會執行委員召集之。各工人團體派赴代表大會之代表,額數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按比例決定之。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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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執行委員二十五人組織執行委員會。代表大會閉會時: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機關。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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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互選正執行委員長一人,副執行委員長三人;委員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執行委員會重新互選之。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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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之下,須組織一幹事局,受執行委員會之指揮監督,駐會辦理本會一切事務(幹事局幹事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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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局分下列各部辦事:
  一 組織部——掌管本會所屬各工會之組織事項,並幫助各處無工會組織之工人羣衆,組織工會。
  二 秘書部——掌管本會一切文件,收發統計報告等事項。
  三 宣傳部——掌理本會宣傳教育工作,並指導各工會之宣傳教育方針。
  四 經濟部——掌管司庫,司帳,庶務等經濟事項,各部須設主任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斟酌事之繁簡選任之。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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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局設總幹事一人,由執行委員會中之一人兼任,為幹事局會議之主席。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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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會務發展及便利起見,得於相當地點特設辦事處。各特設辦事處各置主任一人,辦事員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斟酌情形臨時決定之。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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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設立各種特別委員會或機關,並得聘任顧問編輯等人員。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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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執行委員會幹事局及其他機關人員,均每年改選一次。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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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幹事局,特設辦事處:特別委員會,和特設機關之會議及組織的細則,由執行委員會另定之。

第三章 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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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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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會須實行本會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及命令。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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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處或一種工人發生為工人階級之爭鬬時,各工會接到本會之通告後,應一致爲聲勢上經濟上或實力之援助。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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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產業及職業,或同一地域內,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等性質之工會發現時,應依本會之勸告,互相讓步並成一個工會。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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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會間如有爭端,須直向本會控訴,聽候仲裁,不得互相攻槃。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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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會對本會有不滿意時,得直向本會抗議、或向代表大會控告,不得有壞本會之行劬或言論。

第四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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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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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會應按月向本會交常納費,其數目由各工會按此例法認定之。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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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必要時經本會執行委員會之議決、得向各工會徵收特別捐。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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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發生困難時、得向外界熱心贊助本會者捐募。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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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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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卽發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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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如有不適當處、應由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修正之。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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