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中衛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中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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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8月27日中衛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7日寧夏回族
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
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文明行為促進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及其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崇尚科學,愛護自然,尊重他人,踐行中華優秀文明,符合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建立政府組織、部門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教育、引導、管理、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統籌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實際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遵守文明行為規範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公益性宣傳和輿論監督,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愛國意識,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九條 公民應當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治意識。
第十條 公民應當崇尚科學,相信科學,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愛護自然,愛護生態環境,不損害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態。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相互尊重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平等相待,和睦相處,維護民族團結。
第十三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
(二)在疫情防控期間,遵守公共防疫規範,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出現流行性、傳染性等疾病症狀時,做好自我防護,主動就醫,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配合檢驗和治療;
(四)聚餐時使用公筷公勺;
(五)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殼)、紙屑、煙蒂、包裝製品、一次性餐(飲)具等廢棄物;
(六)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樹木、電線杆等戶外設施上隨意塗寫、刻畫、張貼;
(七)遵守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八)遛犬牽引,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不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攜犬進入市場、商場、飯店(館)、醫院、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展覽館、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導盲犬除外);
(九)定點、分類投放垃圾;
(十)文明如廁。
第十四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尊重他人,文明用語,不喧譁,不赤膊;
(二)在公共場所等候服務時自覺排隊;
(三)在機場、車站、醫院、旅遊景區、便民大廳、公交車等公共場所為老、孕、病、殘人員讓座,不占用專用設施;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六)健身、娛樂等活動合理安排時段、場地,合理使用設施、設備,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工作和休息;
(七)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館、電影院等文化體育場所參加活動時,遵守管理規定;
(八)在醫療場所遵守醫療秩序,尊重醫護人員工作,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九)不踐踏草坪、折樹枝、摘花果;
(十)不在建築物、構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十一)不亂停、丟棄、損毀共享交通工具;
(十二)不損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設施設備;
(十三)不在道路等公共區域拋灑葬品、遺物,焚燒冥紙。
第十五條 在安全駕駛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行經人行橫道減速行駛,禮讓行人,通過積水路段時慢行,防止積水飛濺行人;
(四)讓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
(五)駕駛出租車不拒載,不甩客,不故意繞行欺騙乘客;
(六)駕駛摩托車、電動車佩戴頭盔;
(七)駕駛貨運車輛防止貨物撒漏影響交通安全和道路衛生;
(八)車輛上下乘客時規範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九)不闖紅燈,不違規停車、掉頭、變道、穿插,不違規載人載物、超越停車線,不逆向、超速、壓線行駛;
(十)不在城區道路或者會車時使用遠光燈,不在禁止鳴笛區域或者時段鳴笛;
(十一)不酒後、疲勞、未系安全帶駕車,行駛中不抽煙、接打電話、發信息、向車外拋物;
(十二)停放車輛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車輛出入口;
(十三)駕駛電動車、自行車不雙手離把、橫向結隊、嬉戲追逐。
第十六條 在安全步行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在人行道上行走;
(二)過機動車道從人行橫道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不翻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三)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闖紅燈,遇車輛禮讓時,快速通過;
(四)不在車行道內攔乘車輛、兜售散發物品。
第十七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不擅自連接戶外電力、通訊、水暖、天然氣設施;
(二)不在陽台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三)飼養寵物採取安全、衛生措施,不影響他人生活,不虐待、遺棄寵物;
(四)不採取飛線等不當方式為電動車等電器設備充電;
(五)不占用小區消防通道;
(六)車輛進入小區低速行駛,不鳴笛;
(七)不污損公物、公共設施;
(八)不在樓道、小區公共區域堆放垃圾、存放雜物,不占用綠地;
(九)裝修房屋、家庭聚會等不影響他人生活;
(十)不在居民小區內及門口附近的公共區域辦喪事。
第十八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二)遵守旅遊秩序及安全管理規範;
(三)愛護景區景點衛生,不亂扔廢棄物;
(四)不塗污、刻劃、損毀文物;
(五)不損壞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
第十九條 在網絡使用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不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影響社會穩定、破壞民族團結和宗教和順的有害信息;
(三)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不編發和傳播虛假、淫穢、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五)尊重他人權利,不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攻擊、侮辱、誹謗他人;
(六)不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七)不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信息;
(八)不利用網絡進行賭博、詐騙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條 在愛護生態環境方面,公民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愛護黃河生態,不向河、溝、渠、湖泊、池塘傾倒垃圾和污水,丟棄動物屍體;
(二)愛護沙漠生態,不損壞治沙草方格、沙結皮,不採挖沙生植物,不向沙漠傾倒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三)不在防風固沙林帶等林地內非法採挖、搭建建築物;
(四)不在草原摟髮菜、挖甘草、採砂石,不在禁牧區、禁牧期放牧;
(五)保護野生動物。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倡導以下行為:
遵規守紀,誠信守約;
(二)憐孤助弱,見義勇為,見難幫扶,助人為樂;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四)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五)參與搶險救災、應急救援、扶貧濟困、社會公益等志願活動;
(六)參與讀書、健身活動;
(七)熱愛勞動,愛崗敬業,尊重他人勞動以及勞動成果;
(八)家庭和睦,尊老愛幼,孝親敬長,不實施家庭暴力;
(九)鄰里友善,互幫互助;
(十)厲行節約,珍惜糧食,節儉用餐,杜絕餐飲浪費;
(十一)簡辦婚、喪事,不鋪張浪費,不攀比彩禮、禮金,抵制高價彩禮;
(十二)厚養薄葬,綠色喪葬、文明祭祀;
(十三)予以鼓勵和倡導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文明行為促進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公民文明公約,組織開展文明創建活動。
鼓勵服務行業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文明公約。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加強對公民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治素養。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持續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民的民族宗教政策宣傳教育,營造民族團結、宗教和順的社會氛圍,推進民族團結進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民族團結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生態環保、無障礙環境、充電裝置等公共服務設施,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車站、醫院、大型商場、旅遊景區、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臨時停車場所、泊位,開放文化體育場所、廁所等服務設施。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為志願者、保潔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益活動、戶外勞動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飲、休息場所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政務管理與服務,優化服務流程,公開服務承諾,規範服務行為,促進文明管理與文明執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配備文明監督員,加強文明行為日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督促檢查;支持村(居)民委員會發揮作用,教育引導村(居)民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培育文明鄉風、淳樸民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規範設置交通信號、標識,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依法維護交通秩序,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主管部門應當規範經營攤點,加強環境衛生服務與管理,維護城市文明形象。
第三十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監管,指導旅遊景區規範管理、優化服務,完善旅遊服務設施,及時查處拉客、宰客等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各類文化活動宣傳文明行為,促進文明進步。
圖書館、文化館、體育館、博物館、電影院、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文化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交車、出租車等運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強化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文明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學生文明行為,推進文明校園建設。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校園周邊環境治理,依法規範經營場所、流動攤點的經營活動,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學生欺凌,保障校園安全。
第三十四條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志願服務指導和支持,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依法規範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開展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自然資源、市場監督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非法捕殺野生動物行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維護網絡安全,淨化網絡環境,促進公民文明上網。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管理、城市管理或者綜合執法等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實施,或者由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有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殼)、紙屑、煙蒂、包裝製品、一次性餐(飲)具等廢棄物行為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遛犬不牽引、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項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有駕駛出租車拒載、甩客或者故意繞行欺騙乘客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以不當方式為電動車等電器設備充電,污損小區公物、公共設施,或者在樓道、小區公共區域堆放垃圾、存放雜物,占用綠地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裝修房屋、家庭聚會等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受行政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行為人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或者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威脅、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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